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協助未獲輔導金之國
產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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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補助:每部國產電影片數位轉光學底片(含調
光與杜比)補助金額,不得逾其數位轉光學底片(含調光與杜比
)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補助:每部國產電影片數位電影母源壓
縮編碼補助金額,不得逾其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費用之百分之
五十,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項目及額度,由審核小組視電影片之品質、票房、本局預算
額度及是否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等情形作成建
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之。每部電影片獲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之補助,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本局核定前項補助
額度時,應將該電影片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
之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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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及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具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未獲本局電影輔導金補助。
(二)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後攝製
完成;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取得准演執照及映演完
畢,且全國票房(須含大臺北地區票房)應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1.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電影片應有調光及杜比等後製作業。使
用之數位轉光學底片,應在我國購買;數位轉光學底片之製作,
應在我國進行。2.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電影片應有調光
及杜比等後製作業。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製作,應在我國進
行。
(四)申請人應為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其為聯合製作者,得
共同具名申請。
(五)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其導演之一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六)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於首輪上映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
、有線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七)申請數位轉光學底片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
日起三個月內,無償贈送全新之電影片拷貝壹部及預告片之光碟
片壹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申請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
補助之國產電電影片製作業,應於獲得補助之日起三個月內,無
償贈送全新之電影片拷貝壹部及預告片之光碟片壹片予財團法人
國家電影資料館,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
將該拷貝及光碟片於該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
(八)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獲得補助後依本局之要求參加臺北
金馬獎影展及其他指定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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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
第一梯次: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逾期不受理。
第二梯次: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
(補助金額如於第一梯次即分配完畢,則本梯次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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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八份)。
(二)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
(三)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八份)。
(四)票房紀錄影本(大臺北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
房紀錄為準;大臺北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
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
為準。
電影片映演業之放映拷貝支出非屬票房紀錄)(八份)。
(五)在我國購買數位轉光學底片並在我國進行數位轉光學底片及製作
之證明文件或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
本一份,影本八份)。
(六)電影片具有調光、杜比等後製作業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
八份)。
(七)在我國映演之電影片複製片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影本八份)。
(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電影片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
本),其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公
司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部申請補助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
細資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九)數位轉光學底片或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之工作紀錄單(應包括
技術師名單、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
項目)及支出明細(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十)電影導演之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影
本(各八份)。
(十一)曾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轉光學底片或
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之證明文件或未獲其他政府機關、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轉光學底片或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
碼補助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十二)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於申請時未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本局逕行駁回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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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遴聘電影專業人士擔
任,負責申請案件之審核,並得就國產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支出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項目及額
度由本局核定之。
審核小組認為申請人或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第三點各款規定者
,應附具理由,建議本局駁回其申請案。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審核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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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方式:獲核定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
之日起十日內,檢具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金。逾期未申請核
發,或未具領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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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規定之處置:電影片製作業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金,或違
反第三點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
助金資格,該電影片製作業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相關業者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者,應自
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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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審
核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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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
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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