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
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並發掘編劇人才,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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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選組別與資格:
(一)一般組: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二)專業組:
1.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2.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所創作之電影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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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徵劇本應具之條件、格式及報名表:
(一)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
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
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應徵劇本須未曾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
(三)應徵劇本不得於本案得獎名單公告前攝製成視聽著作。
(四)應徵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應徵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應徵劇本者以應徵一件為限。
(七)應徵劇本應以A4紙張,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
型大小:16,行高:24pt,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
,一式三份,且不得署名。
(八)報名表:為一般個人者,應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一般個
人如為具實際電影或電視實作經驗之劇作家,並應檢附過去實作
之證明資料;為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我國電影片製作業
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應徵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請自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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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期限:民國九十三(西元二00四)年五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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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應徵劇本應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寄至中華民
國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優良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
:(0二)三三五六七八七七,傳真:(0二)二三四一0三六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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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方式:本年度徵選電影優良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一般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之獎金。
(二)專業組:每名獲獎座及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獎金。
前項各組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並得從缺;得獎
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得獎名單由本局
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一般組得獎劇本製作完成
國產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本局得核發獎金
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但得獎劇本之作者
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該獎金由電影片製作業受領。
前項獎金係由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受領者,由作者及製
作業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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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方式:
(一)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得就應徵劇本
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須
經由二位以上評選委員之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
應經由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評選出得獎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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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規定之處置:得獎之電影劇本事後發現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得獎者應將獎座及獎金交回本局,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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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之合理使用:本局得無償將得獎之劇本內容永久登載於本局網站
並供教學使用,並得將一般組得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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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
選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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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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