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
水準,鼓勵國人攝製優良創作影片及創作 Digital Video(以下簡稱
DV),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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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本金穗獎以攝製劇情類、實驗類、動畫類、紀錄類創作影
片及DV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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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種類及方式:本金穗獎得獎者獎給獎座及獎金。得獎作品為二人
以上共同導演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一)創作影片獎勵種類及金額如下:
1.影片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三十
萬元。
2.各類最佳影片各一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二十
萬元。
3.優等影片(不分類)二部,每部各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
(二)創作DV獎勵種類及金額如下:
1.DV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2.各類最佳DV各一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
3.優等DV(不分類)四部,每部各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
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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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者應為導演本人並為該完成作品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二人以上共同導演,並應於報名表上明載。同一
報名者,每一類別以報名一部為限。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二)報名者應自行決定報名之類別,評審團得視作品內容改類評定。
(三)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及創作DV除紀錄類外,其餘三類之播映時間
均應在六十分鐘內。
(四)報名之創作影片及創作DV,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
外語發音無中文字幕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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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
(二)導演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報名創作影片者,應繳交全新拷貝之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影片
﹔報名創作DV者,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五份
。
(四)參選作品之劇照乙張。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須繳交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
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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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或創作DV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
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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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期限: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
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逾期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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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報名者應依第五點及前點規定,向財團法人國
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電影資料館)報名。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如
下:
(一)報名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電影資料館行政組;
(二)聯絡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轉28;
(三)傳真電話:(02)2392-6359;
(四)電影資料館網址:www.ctf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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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審方式:
(一)報名參選之創作影片及DV由本局委託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
之,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
(二)獲創作影片或創作DV不分類首獎者,不得再獲其他獎項。不分類
首獎從缺者,各類最佳獎及不分類優等獎不可從缺。
(三)評審團得視報名情形、作品水準及預算,調整第三點獎勵名額及
金額。但創作影片與創作DV之獎金不可互調。
前項第三款之調整及第四點第二款改類之評定,應經四分之三以上評
審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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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創作影片及創作DV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頒發之獎座、獎
金應交回本局,若造成本局損害,報名參選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非最近二年完成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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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評審得獎之創作影片及創作DV,其著作財產權人應書面同意無償
供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及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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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得獎者應於頒獎典禮前提供一全新得獎影片、 DVD或錄影帶拷貝,
連同印製拷貝費用之收據及前點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送電
影資料館審查收,未辦理者,不發給獎金。
前項印製拷貝費用經電影資料館審查通過者,即核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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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鼓勵得獎作品參加國外影展,本屆得獎之創作DV得獎者得檢具所
參加之國際影展通知書、邀請函等相關文件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
者,每次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每部優良創作DV每年以申請二次為
限,期限自得獎公布之日起算。(影片類獲得邀請參加國際影展者
,請逕向本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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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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