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為培養電影人才,鼓勵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
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
ma)攝製之電影短片及紀錄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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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對象:申請人應為申請輔導金企畫案之導演,並為該完成作品之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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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金額:九十三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一千
零八十萬元,每部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不得逾企畫案總預算百
分之五十,且電影短片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紀錄片以新臺幣二
百萬元為上限。其名額及金額由評選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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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採郵寄方式
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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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地點及聯絡方式:申請輔導金者應依前點及第六點規定,向財團
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電影資料館)提出申請。申請地點及
聯絡方式如下:
(一)申請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電影資料館行政組;
(二)聯絡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轉28;
(三)傳真電話:(02)2392-6359;
(四)電影資料館網址:www.ctf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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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七份)。
(二)企畫案(包括製片企畫書、財務計畫書、預訂拍攝時間及進度表
、劇本或拍攝大綱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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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委員:
(一)電影資料館應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電影產業界之專業人
士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企畫案,評選辦法由電影資料館另訂之。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由電影資料館發給評選費。
(二)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評選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四分之三以上委
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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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輔導金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一週內與電影資料館簽訂合約,逾期未
完成簽訂合約者,取消其受領輔導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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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輔導金企畫案及拍攝之電影短片、紀錄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片、導演及編劇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須於申請表上
附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均未曾獲電影短片或紀錄片輔導
金二次以上者。
(二)電影短片片長不得逾六十分鐘,紀錄片片長不得少於五十分鐘。
作品應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底片為原始媒材,或以電影規格
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
影創作(即完成之作品須為電影片)。
(三)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
(四)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已拍攝完成者或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開拍者,均不得
提出申請。但為進行田野調查所拍攝者,不在此限。
(五)獲選輔導金之企畫案,不得轉讓。獲選之企畫案應於合約簽定之
日起一個月內開拍(其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不在此限),電
影短片應於十五個月內繳交完整之粗剪作品,十六個月內繳交完
成後製之電影拷貝﹔紀錄片應於二十三個月內繳交完整之粗剪作
品,二十四個月內繳交完成後製之電影拷貝。
(六)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應與企畫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畫書內
容、製片、導演、編劇若有變更,應於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電
影資料館提出書面說明,經電影資料館送請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
方得變更,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畫書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仍
應依原合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交電影資料館審核。
(七)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於約定期限前繳交完整粗剪作品或完成後製之
電影拷貝者,或題材顯然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完整之粗剪
作品或完成後製之電影拷貝繳交期限一個月前,向電影資料館提
出延期申請,電影短片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紀錄片之展延
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均以一次為限。經延期仍未依約定期限繳
交完整粗剪作品或完成後製之電影拷貝,或未經電影資料館同意
而自行延期者,視同違約,依第十點違反規定之處置辦理。
(八)電影資料館及評選委員會對獲選輔導金電影短片及紀錄片之攝製
過程有監督之權,並得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選輔導
金者不得拒絕。
(九)完成之電影短片及紀錄片應在片頭打上「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
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贊助」等字樣。
(十)獲選輔導金者應於領取第三期輔導金時,無償贈送影片全新拷貝
壹部、經剪輯之三至五分鐘 Betacam精華片段(動畫片三十秒至
一分鐘)、劇照及相關影片資料予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同意
永久無償授權電影資料館得將該拷貝於該館內作非商業性公開上
映。電影資料館同意非商業性公開上映不得與該電影短片、紀錄
片在當地之商業性映演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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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規定之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影資料館得不為催告,逕行
解除合約,並撤銷獲選輔導金之資格,獲選輔導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
領取之輔導金,並按已領取輔導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電影資料館。
(一)違反與電影資料館所訂合約任一規定者。
(二)企畫書或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片涉及侵權行為者。
(三)違反第九點各款規定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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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選輔導金者違反第八點規定,或於簽約後經電影資料館取消獲選
輔導金之資格者,自九十三年度起五年內不得再以被取消輔導金之
企畫案參與申請;被取消輔導金者,自九十三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
申請本輔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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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組織改造後本要點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受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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