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創作電影劇本,
    以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均得應徵。

三、應徵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自他人作品而予改編
    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如取材自本人作品者,亦應
    檢附原著。應徵劇本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
    譯。

四、應徵劇本每人以一件為限,應以正體中文打字、裝訂成冊(包含劇情
    大綱及人物介紹,且紙張大小不得超過A四規格),一式三份,作品
    不得署名,並以另紙附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五、未合上述規定者,不受理報名;應徵劇本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
    底稿。

六、應徵劇本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本案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每本應徵劇本均
    應經二位評選委員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經全體評
    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劇
    本。

七、得獎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八、本要點獎勵方式如下,應徵劇本係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
    平均分配:
  (一)最佳劇本獎三名,每名獲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優等劇本獎七名,每名獲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獎項名額,得從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座、獎金應交回本局,並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於本案入選名單公布前曾經
        攝成視聽著作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十、本局有權將得獎劇本內容永久於本局網站公開傳播,並推薦給電影製
    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
      電影片,且該電影片經評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本局得核發獎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給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但得獎劇本之作者
      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該獎金由電影片製作業受領。
      前項獎金係由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受領者,由作者及
      製作業各半。

十二、應徵劇本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
      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
      (0二)三三五六七八六五,傳真:(0二)二三四一0三六0。

十三、收件時間:民國九十二(西元二00三)年五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
      ,以郵戳為憑。

十四、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
      評選委員會決定。

十六、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