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
鼓勵國人攝製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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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穗獎所頒發之獎金及獎座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為對象
。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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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報名時應繳交作品,其為外語發音者
,並應加印中文字幕。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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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
質太差、無片心或片盤情形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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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由本局委託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
評審之,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以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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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得獎者並應將獲得
之獎金、獎座交回本局。
(一)非最近二年完成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播放時間逾六十分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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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創作短片之獎勵共分為劇情與實驗類、動畫類、紀錄類三類。獎
勵方式如下:
(一)短片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
元。
(二)各類最佳短片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優等短片(不分類)二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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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良創作錄影帶之獎勵共分為劇情與實驗類、動畫類、紀錄類三類。
獎勵方式如下:
(一)錄影帶首獎(不分類)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十萬
元。
(二)各類最佳錄影帶一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優等錄影帶(不分類)四部,每部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臺幣
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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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前二點不分類首獎之短片、錄影帶者,不得再獲同點其他獎項。不
分類首獎從缺者,則各類最佳獎及不分類優等獎不可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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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審團得視報名情形、作品水準及預算,調整第七點及第八點各類獎
勵名額及金額。但短片之獎金與錄影帶之獎金不可互調。
前項調整應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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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獎勵者報名時,每一類別以報名一部作品為限。
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者應自行決定申請獎勵類別,評審團亦得視作品內容改類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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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評審得獎之短片及錄影帶,其著作財產權人應以書面同意無償授
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並公開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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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鼓勵得獎錄影帶參加國外影展,得獎者自得獎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得檢具國際影展參展通知書、邀請函及其它本局指定文件申請補
助,經審核通過者,得核給補助,每次補助不得逾新臺幣貳萬元,
且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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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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