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九十一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分為一般導演組及新人導演組
    。其為新人導演者,僅得申請新人導演組。

二、本屆輔導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一般導演組輔導拍攝
    電影短片四部,每部新臺幣一百萬元;紀錄長片二部,每部新臺幣二
    百萬元。新人導演組輔導拍攝電影短片二部,每部新臺幣一百萬元;
    紀錄長片一部,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申請輔導金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企劃案(包括製片企劃書﹑劇本或
    拍攝大綱一式七份),向電影資料館提出申請。

四、電影資料館應遴聘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組織評選委員
    會評選企劃案,評選辦法由電影資料館另訂之。評選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由電影資料館酌發評選費。

五、評選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遴選候補企劃書若干名,獲選輔導金者於獲
    選名單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拍,經電影資料館取消獲選資格者,
    或於開拍前申請放棄輔導金者,電影資料館得將候補企劃書依序遞補
    。但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後產生之輔導金缺額,不得遞補。

六、本要點所稱「新人導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執導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者。
  (二)執導之視聽著作未曾於國內獲得其他補助或在國內、外影視展中
        獲獎者。

七、獲選輔導金者應與電影資料館簽訂合約,該合約內容由電影資料館另
    訂之。

八、申請輔導金企劃案及拍攝之電影短片、紀錄長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片、導演、編劇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在臺設有戶
        籍;且製片、導演或編劇未曾獲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輔導金二次
        以上者。
  (二)電影短片片長不得逾六十分鐘,紀錄長片片長不得少於五十分鐘
        。
  (三)申請輔導金之企劃已拍攝完成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獲選輔導金之企劃案,應於合約簽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開拍,一年
        之內完成,並不得轉讓。
  (五)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應與原企劃案之主題精神相符,企劃
        書內容﹑編劇﹑攝影﹑男女主角若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向電影資
        料館提出書面說明,經電影資料館送請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
        變更,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企劃書之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仍應
        於合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攝製完成,交電影資料館審核。若因不
        可抗力而無法完成,或題材顯然無法於限期內完成者,應於上開
        攝製完成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電影資料館提出延期申請,經電
        影資料館送請評選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得酌予延期三個月交片,
        且以一次為限。
  (六)評選委員會對獲選輔導金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之攝製過程有監督
        之權,並得請獲選輔導金者提交毛片備查,獲選輔導金者不得拒
        絕。
  (七)完成之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應在片尾打上「由行政院新聞局九十
        一年度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輔導金贊助」等字樣。

九、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短片及紀錄長片應於領取第三期輔導金時,贈送全
    新拷貝壹部予電影資料館典藏,並授權電影資料館得將該影片作非營
    利性之公開上映。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選輔導金之資格,獲選輔導金者應無條件
    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並按所得輔導金總額百分之十賠償電影資料館
    。
  (一)違反與電影資料館所訂合約任一規定者。
  (二)企劃書或電影短片或紀錄長片涉及侵權行為者。
  (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十一、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十二、本要點經報請行政院新聞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