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創作電影劇本,
    以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均得應徵。

三、應徵作品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自他人作品而予改編
    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如取材自本人作品者,亦應
    檢附原著。應徵作品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
    譯。

四、應徵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應以正體中文打字、裝訂成冊(包含劇情
    大綱及人物介紹表,且紙張大小不得超過A四規格),一式二份,作
    品不得署名,並以另紙附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另連續二年獲獎者
    ,停止參選一年。

五、未合上述規定者,不受理報名;應徵作品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
    底稿。

六、應徵劇本以具有文化、藝術氣息,結構嚴謹,取材新穎,情節鋪展能
    格外動人心弦且可拍性高者,優先獎勵。

七、獎勵總額以十名為限,不定名次,每名除贈獎座外,各給獎金新臺幣
    三十萬元,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審查未達標
    準,得從缺。

八、應徵作品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座獎金應交回本局,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於本案入選名單公布前曾經
        攝成視聽著作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十、得獎作品之著作權屬作者所有,但本局得印製發行,並推薦予各電影
    公司攝製影片。其經電影公司採用者,相關之權利義務,均由作者與
    電影公司逕行協議。

十一、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作品攝成國產電
      影片者,每部影片得經評審後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資鼓勵
      。

十二、應徵作品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
      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
      (0二)三三五六七八六五,傳真:(0二)二三四一0三六0。

十三、收件時間:民國九十(西元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
      ,以郵戳為憑。

十四、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