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創作電影劇本,
以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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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海內外華人所創作之電影劇本,均得應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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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徵作品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九十分鐘,如取材自他人作品而予改編
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如取材自本人作品者,亦應
檢附原著。應徵作品之內容倘含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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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徵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應以正體中文打字、裝訂成冊(包含劇情
大綱及人物介紹表,且紙張大小不得超過A四規格),一式二份,作
品不得署名,並以另紙附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另連續二年獲獎者
,停止參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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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合上述規定者,不受理報名;應徵作品錄取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
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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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徵劇本以具有文化、藝術氣息,結構嚴謹,取材新穎,情節鋪展能
格外動人心弦且可拍性高者,優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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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總額以十名為限,不定名次,每名除贈獎座外,各給獎金新臺幣
三十萬元,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審查未達標
準,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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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徵作品由本局組織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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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審,已發獎座獎金應交回本局,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一)曾經參加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有案或於本案入選名單公布前曾經
攝成視聽著作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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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得獎作品之著作權屬作者所有,但本局得印製發行,並推薦予各電影
公司攝製影片。其經電影公司採用者,相關之權利義務,均由作者與
電影公司逕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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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得獎作品攝成國產電
影片者,每部影片得經評審後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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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徵作品請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
聞局電影事業處。
DEPARTMENT OF MOTION PICTURE AFFAIR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2 TIEN-TSIN STREET
TAIPEI 100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劇本」字樣。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
(0二)三三五六七八六五,傳真:(0二)二三四一0三六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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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件時間:民國九十(西元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
,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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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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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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