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
    片)之行銷、映演,並鼓勵持續製作優良國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申請者之資格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者,以依
    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為申請人。
    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屬聯合發行者,得由電影片發行業
    共同申請,或委由一家電影片發行業提出申請。

三、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電影片准演
        執照者。
  (二)應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我國作聯合、首輪
        商業映演,或聯合、首輪商業映演期間跨九十六年度及九十七年
        度,且未曾申請本局行銷及映演相關補助者。
  (三)應於本局核定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
        業之映演場所作國片聯合、首輪商業映演。
  (四)申請行銷補助者,票房應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五)申請映演補助者,應有三個以上拷貝於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
        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須含臺北市)作聯合、首輪商業
        映演。但映演之國片屬短片或紀錄片者,申請者得於映演前十日
        (以本局收文章戳為準)檢附理由、映演期間表,向本局申請減
        少拷貝數;前開申請經本局核定者,不受應有三個以上拷貝之限
        制。
  (六)申請映演補助者,其映演之國片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1目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應高於申請映演補助之金額。
  (七)自聯合、首輪商業全部映演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電
        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網際網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且應
        於聯合、首輪商業全部映演結束後,始得發行DVD、VCD或
        錄影節目帶。
    前項所稱首輪商業映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四個月內,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
        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二)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
        ,且應連續映演七日以上,每日應全時段連續映演六場以上,首
        尾二日得為非全時段連續映演,其映演場次合計應達七場。但映
        演之國片片長達二小時者,得各減一至二場。

四、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一)行銷補助:
        1.補助項目(指國片聯合、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
          費用。但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米及DV放映器材設備
          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1)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
            品製作費等);
         (2)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
            預告版及上片版費等);
         (3)國片正片映演拷貝製作費,且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
            演場所之數量;
         (4)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
            網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捷運月台TV、
            公車BeeTV、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5)試映會、首映會之活動費(例如:場租、設備、座談活動費
            等)。
        2.補助額度:不得逾前目補助項目費用總和之百分之三十,且以
          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映演補助:每日映演補助金,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
        」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每一映演場所之
        映演補助不得逾十四日,且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
        限。但寒、暑假及春節檔期,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為上限。
    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則不再辦理
    。

五、製作補助申請者之資格及額度
  (一)獲九十七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聯合、首輪商業映演票房
        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臺北市地區之票房應達新臺幣二
        千五百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及導演(應領有我國
        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得自該國片聯合、首輪商業映演
        結束之日起二年內,共同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補助
        該國片之製作。前開申請案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由本局按票房紀
        錄所載聯合、商業首輪映演票房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製作補
        助金。但前開製作補助金併同政府核給之其他補助性質之金額合
        計,不得達該部國片製作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得不
        發給或減少發給本款製作補助金;其已與本局訂定製作補助金契
        約者,亦同。
  (二)獲九十七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且聯合、首輪商業映演票房
        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臺北市地區之票房應達新臺幣二
        千五百萬元)之國片,其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導演(應領有我國
        國民身分證及導演登記證明),得自該國片聯合、首輪商業映演
        結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一部國片製作計畫,申請本局補助該國
        片之製作。前開申請案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由本局按票房紀錄所
        載聯合、商業首輪映演票房總金額之百分之十發給製作補助金。
        但前開製作補助金併同政府核給之其他補助性質之金額合計,不
        得達該部國片製作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得不發給或
        減少發給本款製作補助金;其已與本局訂定製作補助金契約者,
        亦同。

六、申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製作補助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行銷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行銷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
          份)
        4.國片發行合約書影本。(八份)
        5.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
          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
          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
          用支出佐證資料(如各項行銷項目之海報、立牌等宣傳品之實
          物或照片、媒體廣告之實物或照片、試映會或首映會之活動紀
          錄及照片等)。(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
          其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
          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
          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
          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
          房紀錄為準)。(八份)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映演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映演補助」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
          份)
        4.國片有效准演執照影本(執照所載電影片發行業應與申請者相
          符)。(八份)
        5.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映演
          檔期、映演期間)。(八份)
        6.聯合、首輪商業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
          息或廣告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表。(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
          其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
          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
          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
          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片發行業蓋章確認之票
          房紀錄為準)。(八份)
        8.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
          用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八
          份),以證明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製作補助
        1.申請書。(八份)
        2.申請人為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
          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申請人為導演者,
          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我國電影從業人員(指導演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3.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
          其他費用)紀錄(臺北市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
          之票房紀錄為準;臺北市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
          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
          業之發票,或以各電影片映演業、發行業及補助金申請人蓋章
          確認之票房紀錄為準)。(八份)
        4.國片製作計畫。(八份,製作計畫應記載內容、應檢附之證明
          文件及違反之效果,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國產電影
          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六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策
          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七點之規定。)

七、製作補助金契約及履約保證金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
    限內與本局完成製作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製作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訂
    之。違反前開簽約規定之效果、合製者訂約之規範及履約保證金之繳
    納及管理,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
    要點」第八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
    點」第九點、第十七點之規定。

八、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補助金契
    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製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
    。獲製作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
    獲製作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
    契約之簽訂。信託管理之相關規定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國
    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十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策
    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辦理。

九、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程序及期限:
  (一)電影片發行業應於國片完成全國聯合、首輪商業映演結束後三十
        日內,檢具第六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但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映演完畢者,應於民國九
        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行銷補助者,應與申請映演補助同時為之,且以申請一次為
        限。

十、票房獎勵金獲九十七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其國內實際票
    房總成績為前三名,且票房總金額均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實際
    票房額度發給票房獎勵金,且各名次票房獎勵金上限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票房相同之國片,均分所占名次票房獎勵金之總和。
    票房獎勵金之獎勵對象為該國片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其
    中電影片製作業獲百分之九十之票房獎勵金,電影片發行業獲百分之
    十之票房獎勵金。

十一、受補助或獎勵之對象
    (一)行銷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
    (二)映演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且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
          。
    (三)票房獎勵: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
    (四)製作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領有我國國民身分
          證及我國電影從業人員(指導演)登記證明之導演。

十二、為審查本要點之各申請案及相關事項,本局得指派本局代表一人至
      二人,並聘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行銷映演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
      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甄選與評等:就申請加入「國片
          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資格、映演場所條件,評定等級及每日
          映演補助上限金額(包括平日、寒、暑假及春節期間之每日映
          演補助上限金額),並向本局提出「國片院線」名單及各電影
          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之建議。「國片院
          線」名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評定等級之參考原則如下:
          1.映演場所所在地區屬性及交通便利之程度。
          2.映演場所面積、樓層及出入動線。
          3.映演場所整體環境設施之完善度。
          4.映演場所之座位數。
          5.映演場所近二年之映演績效。
    (二)行銷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就行銷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2目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
          之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三)映演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就映演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額度提出補助金額之建議
          ,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未
          及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該電影片映演業每日映演補助
          上限額度時,依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額度計算
          ;其約定之額度超過本局核定公告之補助上限額度時,依本局
          核定公告之上限額度計算。
    (四)製作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就製作補助申請案所附文件之合理性
          及申請補助國片之可製作性進行審查,並提出是否應予補助之
          建議,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五)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或由本局交付審查之事項。審查人員對於前
          開事項應做成審查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前項審查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小組委員之審查,以審查委員逾二
      分之一同意做成建議。

十三、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應於「國片院線」甄選期間內,依規定申請
      參與「國片院線」。
      申請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電影片映演業設立許可證。
    (二)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座位,不得少於五十個。
    (三)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應設備及衛生良好、交通便利,且
          經建管及消防安全檢查通過。
    (四)有映演國片預告樣片及張貼海報、劇照等宣傳品之義務。預告
          樣片與其本片在同一映演場所映演者,其預告樣片應於本片映
          演前三週開始、持續映演,且映演預告樣片之映演場所不得少
          於二個。預告樣片長度以二分鐘為度。
    (五)應映演本局製作之國片宣導短片三週。
      國片聯合、首輪商業映演之實際票房收入,「國片院線」電影片映
      演業與電影片發行業者,得以「週」為單位進行分帳,若當週票房
      收入未逾映演補助金額者,則該「國片院線」映演票房收入,悉數
      歸由電影片發行業分配,當週票房收入逾映演補助金額時,該「國
      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得就超出之票房收入與發行業進行分帳。
      本局得協調其他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電影片映演業,參與國片院線。

十四、獲行銷、映演、製作補助者,應無償提供本局舉辦國片行銷及教育
      推廣活動,並配合提供國片文宣品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獲製作補助者製作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要件)、攝製期限、製作
      完成之審核、發行期間、結案、映演、獲製作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結算及違反規定之處置,均準用「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國產
      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
      一點至第十六點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
      助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點至第十八點之
      規定。

十六、電影片發行業、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如有違法、違
      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獎勵金者,本局得撤
      銷其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之資格並依法處置,
      該電影片發行業、映演業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或獎勵金外
      ,並應按已撥付補助金、獎勵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經本局撤銷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資格之電影片
      發行業、映演業,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之
      行銷補助、映演補助或參與「國片院線」。

十七、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八、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