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我國影視產業
人才專業知識與技能,持續吸收產業新知並與國際趨勢接軌,鼓勵產
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及加強產學合作交流,以提升影視產業人才素
質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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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類別
本要點補助類別如下:
(一)專業人才培訓類。
(二)專業實習活動類。
(三)海外研習類。
(四)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培訓。
(五)動畫製作培訓。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專業,指具備劇集、節目等內容製作之相關
專業技能(例如編劇、導演(播)、製作人、製片、企劃、演員、攝
影、燈光、剪接、聲音、美術設計、視覺效果、武術特技與內容行銷
及發行、財務管理等相關特定工作職能);前項第五款所稱動畫製作
培訓,指鼓勵動畫企劃、劇本、技術、配音、音效及整合行銷等動畫
產業相關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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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一)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
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
間內。
3.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
局。
4.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5.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
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
2.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影視相關財團法人、
協會、公(工)會。
3.應為國內合法立案開設電視節目製作及影視傳播等相關課程
之大專校院。
(三)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類別補助者,除應符合第
一款規定要件外,且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
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四)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補助者,除應符合第
一款規定要件外,並依企畫書所載培訓內容屬性,就其資格之
審查及認定分別適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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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及獲補助案應具條件
(一)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設
置之行政法人補助,亦非屬與前開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
)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合辦或委託辦理者。
(二)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活動補助
者,其規劃辦理活動內容應非校內既有開設給學生選修之學分
課程或其所屬員工之在職訓練。
(三)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依勞工保險
條例,為實習者投保;未屬勞工保險條例適用對象及範圍者,
申請及獲補助者應以其他商業保險替代之。
(四)規劃有母語表演訓練課程者尤佳。前開所稱母語,係指依「國
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規定之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
及臺灣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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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金額上限
(一)每一獲補助案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經費總
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辦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且
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九。
(二)補助金應用於與人才培訓課程或活動相關項目。但屬下列各目
事項支應之費用,將不予補助:
1.第二點第一項各款培訓課程或活動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
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
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2.向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
、負責人,租賃其擁有所有權之場地、房舍、設備費用。
(三)補助金運用於支給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交通費及住宿
費時,該項補助金額上限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
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等相關規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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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企畫書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培訓名稱、培訓目的及特色。應詳述與業界其他同類型培
訓之差異及獨特處,及與過往辦理之培訓課程之銜接性與
創新性。
(2)招生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3)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場地介紹,其有協辦廠商者並應
附其簡介。培訓課程應於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
十五日期間執行。
(4)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參加對象、預計培訓人數。
(5)培訓內容及時數規劃,應附課程表(表列日期、時間、時
數、課程名稱及單元),且符合下列規定:
A.申請案培訓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含)以上。
B.申請案培訓內容應至少規劃二小時著作權或性別平等概
論課程,並開設至少一堂「工作安全維護」課程(包括
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維護等相關課程)並提供
師資名單。
(6)師資規劃及學經歷介紹,並應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
(7)活動宣傳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
傳規劃)。
(8)學員結業條件規劃。
(9)培訓學員人才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規劃。
(10)培訓課程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應分別自培訓成效、結訓
人數、成果作品水準、招生人數、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
達成之效益說明,並從中訂定至少三項評估指標。
(11)經費預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項目、總預算及(預計)收
入明細,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12)預計投入人力及硬體設備支援說明。
(13)其他有利於申請補助之補充說明或佐證文件
2.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3.屬產學合作性質之申請案,應檢附應提出產學媒合規劃及產
學雙方共同辦理培訓課程之合作意向書。
4.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
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
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之業
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
請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或
電視相關協會、公(工)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章程影
本;大專校院應繳交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及設有
電視、節目製作(屬動畫製作培訓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
及影視傳播相關課程之證明。
5.切結書一份。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
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
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
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
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7.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實習名稱、實習目的及特色。
(2)實習者招募方式,應敘明實習者應具條件及人數,且實習
學員之資格,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國內大
專校院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
(3)實習期間、地點、設備介紹。實習課程應於申請年度一月
一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執行。
(4)實習內容及時數規劃。每位實習者之實習總天數應達十五
天,並應於實習活動期間接受至少二小時之工作安全維護
(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維護等相關課程)、
著作權或性別平權相關知能訓練。
(5)實習活動指導人力規劃及指導方式。
(6)實習活動預期效益。
(7)經費預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項目、總預算,總金額應以
稅後金額表示。
2.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執行經驗及成效。
3.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
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登記證明應有申
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動畫製作培訓
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
4.切結書一份。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
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
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
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
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6.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文件。
(三)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之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1.企畫書:
(1)赴海外參訓學員介紹(學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動
畫影片製作業員工,且其從事之工作應與海外研習活動直
接相關者):
A.培訓學員之姓名、學經歷、作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
B.載明其現職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應與海外研習活動有直
接關聯性)。
C.培訓學員參加海外研習活動使用語言之能力證明或說明
。
(2)海外研習活動介紹:
A.研習活動內容。
B.研習活動指導人員或師資。
C.研習活動期間及時數(研習活動應自申請期間截止次日
起始辦理,並應於申請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且不得逾半年;每一培訓學員參與之海外研習活動總時
數應為二十小時以上)。
D.研習地點。
(3)研習活動提升培訓學員專業知能之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
標。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電視節目
製作業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登記證明中應有
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如為申請屬動畫製作
培訓者,得為辦理動畫影片製作業務之文意)。
3.切結書一份。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
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
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
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
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5.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補助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類別之案件,其應檢附
之文件,視企晝書所載培訓內容屬性,分別適用本點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辦理之。
(五)前四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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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
/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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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案進行書面初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
予受理:
1.申請案未於前款申請期間內或未依規定申請方式完成申請。
2.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第四點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
3.除申請者資格不得補正外,申請案其他應檢附之文件或內容
不符第六點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二)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交由評選小組進行實質評選
。評選小組相關規定如下:
1.評選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
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
開。
(4)評審於實質評選申請案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
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
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
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
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該申
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2.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本款第三目評選項目
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者名單從缺、補
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
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請本局
指定時間、地點與申請者進行面談;申請者屆期不提供,
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或未依本局
指定之時間、地點與評選小組面談,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
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評選項目說明:
(1)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
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
性應適用「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評
選標準:
A.培訓課程及時數規劃之妥適性。
B.師資及課程規劃之妥適性。
C.是否有母語表演訓練之規劃。
D.活動宣傳計畫、培訓學員結案條件之規劃、培訓學員人
才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規劃、產學媒合規劃(具產學合
作性質之申請案方須提出此規劃)之妥適性。
E.招生方式、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場地規劃之完整性
,及培訓課程預期效益、評估指標之合理性。
F.申請者之執行能力(含過去辦理相關培訓活動或課程之
執行經驗及成效)。
G.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H.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2)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
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
「海外研習類」)評選標準:
A.培訓學員專業能力完整性及其現職工作與海外研習活動
直接相關之合理性。
B.海外研習活動內容、期間、時數、地點之妥適性及海外
研習活動指導人員或師資之完整性。
C.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之合理性。
D.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者名單從缺、補助金額上限
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議決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
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書面意見或開會方式,作成建
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
補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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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金之申請及核撥
(一)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二款類別之申請案(
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
屬性應適用「專業人才培訓類」或「專業實習活動類」相關規
定辦理者,以下同),獲補助者於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
分函後,應於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培訓課程執行完
畢次日起三十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
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應於接獲
前開行政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及應附之文件、資料,且符合下列規定:
(1)以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獲補助者: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
內容、師資或講座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
、參與訓練課程及工作坊學員名單及簽到簿、參與研討會
及講座人員簽到簿、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
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
(2)以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獲補助者:內容應包含實習者姓名
、身分(其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
、實習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實習內容(
應附實習側錄照片或錄影證明)、實習期程(應附實習者
簽到退紀錄證明)、實習考評、實習者出具之實習心得報
告,以及實習期間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為實習者投保之證
明;實習者心得報告及投保證明應按總結報告所列實習者
順序,分別附列。
3.補助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支用單據。
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會
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
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
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補助要點規定,協議程序應包含
以下項目之檢查:
(1)驗算收支明細表加總。
(2)列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自籌款金額。
(3)本局補助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性收入
。
(4)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且皆有合法單據,各項單
據加總與收支明細總表相符。
(5)已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年度所得申報扣繳或歸戶
。
前開收支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
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
補充規定」、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支用單據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
冊,並於本局審查後,將支用單據留存本局。但獲補助者
為公立學校者,得免附會計師簽證。
4.獲補助者提出支出單據如取得個人勞務報酬單,請於單據註
明列扣所得類別、扣繳金額及實領金額,並檢附扣繳歸戶切
結書;場地、車輛、器材租借費等商業交易,應洽合法辦理
營業登記廠商辦理,不得取得個人勞務報酬單。
5.獲補助者提出支出單據如係由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
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本局得要求提供證明該單據之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各目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
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
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
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
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二)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
第五款類別申請案,依其企畫書所載內容屬性應適用「海外研
習類」相關規定辦理者),獲補助者於接獲並同意本局附負擔
行政處分內容時,應於海外研習活動辦理完畢次日起三十日內
(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海外研習
活動已辦理完畢者,應於接獲前開行政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
為之),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及應附之文件、資料(應包含參與海外影視專業
研習活動內容、活動時程表、活動成果效益、心得報告及建
議、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3.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之海外影視專業研習活動之主辦單位開
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並黏貼於憑證用紙,證明應包含下
列項目: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
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
開立之搭機證明。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
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5.報名費用及簽證費用單據正本,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6.參加研習活動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
前項各目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
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
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
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
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三)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二點第一項各類別申請案,其獲補助者實
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
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者,本局應依獲
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
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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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
變更;其涉及培訓課程及師資變更者,應於事前以書面向本局
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執行。但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類別補助之申請案(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類別之獲補助
申請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海外研習類」),不在此限
。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
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三)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
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四)前開變更涉執行期間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六點第一
款至第三款活動時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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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
獲得補助金資格,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
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前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
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
助金。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六)獲補助人才培訓案、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補助案企畫書
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
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
等相關法令)之情事;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
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
法令之情事。
(七)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
款類別獲補助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專業人才培訓類
」或「專業實習活動類」者)各類別補助者,應於本局撥付
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一個月內,將補助案後續成效追蹤報
告交付本局。前開報告內容應包含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
年期間,補助課程之檢討、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參與影視工
作就業情形等。
(八)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包含同點項第四款及第五
款類別獲補助案,其辦理活動內容屬性屬「專業人才培訓類
」或「專業實習活動類」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培訓案媒體宣
傳、文宣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核定附
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時,培訓課程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
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
(十)獲補助者自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次日起至本局核
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案總導師、
培訓學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
、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活動或課程,其次數以三次
為限。
(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
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
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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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
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
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
局任何補助。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
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補助金
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行政處分函通知後放棄執
行獲補助案。
3.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
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
容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執行情形者,本局於接獲書面通知後,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
補償、賠償。
(四)獲補助者於本局公告補助者名單,核發附負擔補助處分函通
知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於接獲書面通知後,應廢止其
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五
小目培訓內容及時數之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
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影視人才培訓
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
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六款後段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
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期限不繳交報告或繳交之報告
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
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本局得視情
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
局各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前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給付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
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
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
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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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
、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不同意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
理師資或學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
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
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
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
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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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
,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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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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