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權責劃分:
  (一)機關首長:
        除應以身作則實踐力行外,並應責成其所屬各級主管加強教育宣
        導,使所屬人員瞭解革新真義,啟發自動奉行精神,並對屬員嚴
        加考核,對違反規定者,確實予以查處。
  (二)研考單位:
        1.督導管制考核各單位之執行情形,並依考核結果對執行特優或
          不力之機關提出獎懲建議。
        2.研究改進公文時效及減少不必要之會議。
        3.考核各機關人員出國計畫及所具專長與外文能力。
  (三)會計單位:
        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
        他用途。
  (四)警察單位:
        依規定查察違規事件,送各主管機關處理。
  (五)新聞單位:
        視實際需要,由人事行政局會同新聞局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將有
        關之規定予以刊載報導,促請公教人員注意實踐,澈底奉行,並
        籲請社會各界人士合作支持,蔚成良好風氣。
  (六)人事單位:
        協助機關首長加強教育宣導,並運用規劃、輔導、倡導正當娛樂
        等方式貫徹推行革新要求,對於違反規定或踐行績優良人員依規
        定查明分別簽請議處或議獎。如發現所在機關人員有違反規定情
        事,人事人員未予採取適當措施者,應予以連帶處分。

二、具體做法:
  (一)各機關辦公房舍,確已不堪或不敷使用者,得本節約實用原則編
        列預算報經核定後,改建或興建之。
  (二)各種公共工程之開工與完工,其有宣導必要者,得舉行簡單隆重
        之典禮儀式,其餘以公告方式行之。
  (三)各機關派員出國應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及「公
        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首長應負責嚴格管制其所屬,不得作不必要之視察,尤應
        要求視察人員,不得煩擾被視察單位。
  (五)各機關首長及公教人員,除參加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
        賓者,不得設宴招待賓客或接受宴會招待。其因業務聯繫有特殊
        需要者,得以便餐接待,但不得舖張浪費。
  (六)公教人員於婚喪壽慶,應儘量儉樸節約,以茶點或酒會招待為原
        則,不得舖張浪費;除有親戚關係或深交者外,不得假借職務濫
        發喜帖或訃告。各機關對所屬人員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者,
        得令當事人詳為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經查核確有不當者,應
        視其情節予以議處,發現有藉機歛財者,應予嚴懲。
  (七)公教人員如因涉足色情場所,導致有損公教人員聲譽或形象之情
        事時,應視其情節從嚴議處。
  (八)各級首長主管應辭謝剪綵或揭幕之邀請,但典禮或活動宗旨純正
        ,具有教育或紀念意義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未列舉之革新要求,如加班與出差費之覈實支用,加強辦理
        公教人員福利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不辦沒有效果的公文,不開
        不必要的會議等,各機關及公教人員,均應自動奉行,確實遵行
        。

三、獎懲標準:
  (一)獎勵:
        公教人員踐行十項革新要求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各機關首長得依
        其事蹟影響程度,酌予獎勵。
  (二)處分:
        公教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有關規定予以議處,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