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共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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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
簡稱各機關)人員之訓練、進修(包括研究、實習),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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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應以砥礪品德,培養愛國情操,激
發工作意願與團隊精神;充實知能,培育優秀人才,提高服務品質及
行政效率,為基本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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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責如左:
(一)本院人事行政局:
1.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一般訓練、進修業務之統籌規劃事項。
2.本院所屬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含儲備
培育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3.各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4.受各機關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及省(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
關):
1.策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年度訓練、進修計畫。
2.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
事項。
各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自行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
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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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之訓練、進修計畫、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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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左列人員,應優先選派參加有關之訓練、進修:
(一)新進人員。
(二)服務或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
(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甫升官等之人員。
(四)將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
(五)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
(六)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訓練、進修之人員。
(七)其他認有需要參加訓練、進修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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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如係主管人員,得預調整
為非主管職務。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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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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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人員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或各主管機關專
設之訓練機構辦理為原則。但宜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辦
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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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前訓練,除為完成考試程序考,應依各該考試之規定辦理外,其他
新進人員,應於進用前或於到職後三個月內實施之。使瞭解應具備之
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處理公務之一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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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職訓練,按職務等級,分左列四個階段實施:
(一)基礎訓練:以委任第五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為對象。使其熟
悉工作技術和方法,公務人員應具有之品德操守及法治觀念。
(二)專業訓練:以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及相當職務人員為對象。使其
熟知專業及一般管理知能,以奠立發展業務之基礎。
(三)管理訓練: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及相當職務人員為
對象。以強化其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
(四)領導訓練:以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為對象。以提
升其領導統御及決策能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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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主管機關得因需要辦理左列訓練:
(一)培育發展訓練:以中、高級主管之培育候用人選為實施對象。以
提升其領導、管理及處事能力為目的。
(二)專長轉換訓練:於機關業務發生變動或組織調整時實施之。以使
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有效運用人力資源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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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課程編配比例如左:
(一)一般課程:以強化愛國情操、品德素養、認識國家建設目標、
國際形勢及敵人陰謀等為內容。佔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至二十
。
(二)專業課程:以受訓人員所在工作之專業知識、技術、法規等為
內容。佔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六十五至九十。
(三)輔導及其他活動:佔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五至十五。
技術性(操作)之訓練,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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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類訓練時間之長短,由各主管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於年度訓練計畫
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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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有班、期之訓練,每班以三十人至五十人為原則。
前項訓練,得以講授、研討、實務作業、演練、見習、操作及觀摩
等方式行之。同一訓練,得兼採多種訓練方式,並儘可能實施電化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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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機構對於學員訓練成績,按學科及平時考核,兩種計算。其中
學科佔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平時考核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各項考
核細目及分配方式,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依實際情形自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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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成績及格人員,由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頒發結業證書。成績優
良人員由訓練機構通知其服務機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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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機構應建立學員成績資料檔,並得提供有關機關,作為人事運
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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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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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公餘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進修。公
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公餘進修:
1.空中大學入學進修。
2.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3.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入學進修。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辦理左列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
1.薦送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薦送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所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
學位。
3.薦送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推廣教育入學試驗,於錄取
後攻讀學位。
各機關每學年辦理薦送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人數,最高以編制內職
員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限。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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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為應科技發展或因應社會變遷,解決新生問題之特殊需要,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選派具有左列條件人員參加大學研究所入學
試驗,於錄取後,准予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當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者。
(二)現任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三)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者。
(四)最近二年,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懲
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全時進修人員
,除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攻讀博士學位者外,以攻讀碩
士學位為限,其期間為二年。於寒暑假期間,除因進修研究需
要,報經服務機關核准者外,應返回機關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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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主管機關為革新業務,開發新工作或解決實際問題,得派員至國
內大學或學術機構,從事專案研究。因使用新設備、機具等,得派
員侄其他公、私機構實習。
研究、實習期間,以一年為限,准予帶職帶薪。第十八條點規定應
具有之資格條件,於研究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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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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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實習人員、期滿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
期間為進修,研究、實習時間之二倍。
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者外,不回原機關服務或服務期間
未滿而亂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賠償相等於進修等期
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之金額。並先行具保,保證書格式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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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國防部所屬人員訓練、進修,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之科
技人員國內進修、研究,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訂規定,報院核定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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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級公立學校行政人員之訓練、進修,參照本要點之規定。
有關教師之訓練、進修,由教育部參照本要點另訂規定,報院核
定實施。
附註:
一、由公司、商號保證者,除加蓋公司、商號圖記外,並應由負責人簽名
蓋章,其資本額應不低於被保人於進修研究或實習期間所領薪津及費
用之總金額。
二、由個人保證者,應以同職等以上人員為保證人,並由其服務機關加蓋
印信證明。
三、附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影印本一份。
四、保證為業務之公司,另有不同式樣之保證文書者,從其規定,不適用
本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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