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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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典試工作
一、命題酬勞
  (一)申論題(含正副題參考答案)每科每套三、五00元。
  (二)一般測驗題(含標準答案)每題一八0元,情境式之「圖例題」
        或「實例題」(含標準答案)每題二五0元。
  (三)測驗題審查費每題四十五元。
  (四)入闈委員決定試題每次考試三、000元、題庫抽審試題委員每
        次考試四、000元;另按左列標準支給交通費:
        1.補助臺北市區往返計程車資五00元。
        2.居住臺北市、縣以外地區之委員,另支給交通費。

二、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酬勞
  (一)一般考試每人半日支給三、000元,全日支給五、000元。
  (二)院外之口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除支給酬勞外,另按左列標準
        支給交通費:
        1.補助臺北市區往返計程車資五00元。
        2.居住臺北市、縣以外地區者,另支給交通費。

三、閱卷酬勞
  (一)申論卷:高考一、二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簡任升官等
        考試每本每閱六十五元;高考三級、專技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
        考試、檢覈筆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每本每閱五十五元;普通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檢覈筆試、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
        考試、委任升等考試每本每閱五十元。
  (二)閱卷期間,臺北市(縣)以外之閱卷委員前來臺北閱卷另支給交
        通費,並按( 1)凡實際閱畢申論卷一00本或以上之日,每日
        補助住宿費一、000元。( 2)凡實際閱畢申論卷未達一00
        本之日,按累積每達申論卷一00本為一日計算,每日補助住宿
        費一、000元,其尾數不足一00本者,以一日計。採混合命
        題者,其住宿費按比例計算。
  (三)評閱試卷者,其本數不及申論卷四0本者概按四0本致酬。如無
        人到考致無卷可閱者或因故未能或不願閱卷者,一律不予酬勞。

四、審查著作及論文酬勞
  (一)一萬字以下四、000元。
  (二)一萬零一字至三萬字五、000元。
  (三)三萬零一字至六萬字六、八00元。
  (四)六萬零一字至十萬字七、八00元。
  (五)十萬零一字至十五萬字九、二00元。
  (六)十五萬零一字至二十萬字一0、六00元。
  (七)二十萬零一字至三十萬字一三、000元。
  (八)三十萬零一字至五十萬字一六、000元。
  (九)五十萬零一字以上一八、000元。

五、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綜理典試及抽閱試卷酬勞:
  (一)三千人以下二五、000元,若應試科目數大於三十五科,則改
        支酬勞三五、000元。
  (二)三千零一人至二萬人三五、000元,若應試科目數大於七0科
        ,則改支酬勞五0、000元。
  (三)二萬零一人以上五0、000元。
    分區舉行考試時,典試委員酬勞按考試期程每日發給五、000元。
    典試委員會各組召集人支給酬勞費三、六00元。抽閱試卷每次考試
    支給酬勞費五、000元。

六、典試委員會議出席人員每次各支給出席費一、五00元,臺北市、縣
    以外地區之出席人員,另支給交通費。

  貳、試務工作
七、考試前工作酬勞
  (一)審查應考資格酬勞審查專技考試或現職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等難
        度較高者,每件六元;審查高考三級或相當高考三級以上者,每
        件五元;審查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下者,每件四元。
  (二)檢查試卷工作酬勞每一應考人支五元。

八、考試期間工作酬勞
  (一)考區試務督導每天三、六00元;試務處長(試務主任)、試務
        處副處長、辦事處主任半天一、0五0元、全天二、一00元。
  (二)題務組組長入闈期間工作酬勞半天一、二00元、全天二、四0
        0元;題務組工作人員入闈期間工作酬勞半天一、000元、全
        天二、000元;闈內總校每天三、六00元。題務組以外其他
        各組組長、試區主任、辦事處副主任、部派北部以外考區執行秘
        書兼聯絡半天一、000元、全天二、000元;題務組以外其
        他各組工作人員、各試區卷務分甲、乙組者其組負責人半天九0
        0元、全天一、八00元。
  (三)巡場主任、試區卷務負責人、自臺北押題至北部考區以外考區人
        員、部派北部考區以外考區試務工作人員及看管試題試卷人員半
        天九五0元、全天一、九00元。
  (四)試區考場及分區考試保管試題處安全警衛每人每日一、八00元
        。
  (五)考試期間試區考場處住宿費每人每日八00元,均不得另行報支
        交通費。又每一場所住宿以職員一人、工友一人為原則,並以男
        性為限。
  (六)試務講習會議出席費每人二00元,不得跨組重複支領。

九、閱卷期間管卷酬勞
  (一)各項考試管卷人員,每天由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分為二
        班。平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支二五0元,下午五
        時至九時支七00元,假日每人每班支一、五00元。
  (二)測驗式試卡資訊作業(包括驗卡、讀卡、登算分、統計等作業)
        ,每卡五角。

十、檢覈委員、各種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審議費二、二00元,
    臺北市(縣)以外之委員另支給交通費。
    一般規定

十一、本部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試務工作,不得支領試務酬勞(入闈
      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辦理典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
      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

  參、一般工作
十三、前列各地點列有另支給交通費者,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居住地區航線可達者,支給往返經濟艙飛機票價款。
    (二)其他地區人員支給往返自強號火車票價款。

十四、本標準奉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