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工友管理及訓練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一般規定
一、為加強工友管理及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以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編制內設置之左列兩類人員為限:
  (一)技術工友:係指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而能勝
        任實際工作之工友。
  (二)普通工友:除技術工友外,其餘擔任各項勞務工作之工友。
三、普通工友除具有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且能勝任實際工作者外,不得
    改僱為技術工友。
四、工友之管理事項,由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主辦。有關服務、訓練、考
    核及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但環保、工程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工友之管理單位,得由各主管機關
    斟酌實際需要指定人事單位負責管理。

貳、服務守則
一、工友受僱期間,應遵守機關法令規章,並依左列守則,勤謹服務:
  (一)工作勤奮盡責,依機關規定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工友管理單位核准後,始得離去
        。
  (二)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談天嬉戲、酗酒
        賭博、高聲喧譁、收聽收音機及附帶耳機。
  (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
        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其他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
        ,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六)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
        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七)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與任何人爭吵打架或謾罵威
        脅。
  (八)不得洩漏機關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機關業務之言論。
  (九)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
  (十)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二、除前項規定外,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增訂工友服務守則,要求
    遵守。

參、工作分配
一、各機關對於工友之工作,得採集中、不固定方式輪派工作,俾充分彈
    性運用人力,做好服務工作。
二、工友之工作項目與內容,由工友管理單位依事務需要明確規定,並據
    以訂定工作卡及工作須知(範例如附件),以明職責。

肆、訓練與競賽
一、新僱工友報到後,得先派在工友管理單位實習,告以分派之工作或任
    務,及一般應行注意事項後,再派往服務單位試用,並指定專人,隨
    時予以輔導,使熟悉工作環境及工作要求。
二、現職工友之訓練,循左列方式辦理:
  (一)訓練種類:
        1.專案講習:包括禮儀規範、說話藝術、機關安全維護、環保衛
          生與消防常識及本職訓練等。
        2.工作諮商:包括工作心得、心理衛生輔導、意見交換及工友管
          理單位主管提示事項等。
          前項訓練之教材,由各主管機關會同各機關按事務需要自行設
          定。
  (二)實施方法:
        1.專案講習,每年實施一次,每次一日或半日,由各機關依自定
          之訓練計畫,酌採專題演講、錄影帶教學、實地演練等生動活
          潑之方式行之。專業課程並得約請專家或深具研究人員擔任。
        2.每三個月定期舉行工作諮商一次,遇有臨時重大任務分派時亦
          得隨時舉行。
三、競賽:
  (一)工作競賽包括服務態度、工作技巧、專業技術等。
  (二)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得斟酌實際情形,分類、分梯次輪流辦理工
        作競賽,並於施行前訂定辦法,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1.評議組織之設立。
        2.訂定工作競賽之項目。
        3.參加比賽之人員。
        4.評分標準及獎勵辦法之擬定。
        5.成績等第之劃分
        6.成績之公告。
    前項第一款評議組織之評議委員,應包括工友代表二人在內。

伍、考核與獎懲
一、新僱工友之試用期間,應由其服務單位主管及工友管理單位主管人員
    嚴予認真考核,注意其品德、操行、工作熱忱、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等,於試用期中或試用期滿,如認為有不適任,或對機關安全有不良
    影響等情事,即不予僱用。
二、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有工作不力或行為
    不檢而情節重大者,得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條規定,予以解僱
    。
三、工友凡依本要點規定參加之訓練及工作競賽,其成績列優等者,得予
    以適當之獎勵或年終考核時,予以增加總分。
四、工友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應具備左列考列甲等基本條件之一。各
    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左列考列甲等基本條件
    ,自行增訂補充條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年終考核。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服務熱忱,能與本機關學校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三)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十四天
        者。

陸、其他
    各機關得依本機關業務之特性,參照本要點訂定執行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