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發揮人力效能,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各機
關學校事務性工作,應積極改採替代措施,減少普通工友(以下簡稱
工友)、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簡稱技工)人力,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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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以中央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適用
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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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含同
層級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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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方案之執行,採鼓勵方式,精簡工友、技工員額;各機關學校應依
本方案規定,確實貫徹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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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方案第七點第三款有關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得由本機關學校或其
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技工轉化移撥部分及第九點鼓勵工友、技工優
惠退離之規定,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
行條例)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以下簡稱
優退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在其實施期間適用或實施之機關,適用暫
行條例或優退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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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之規定,於行政院核定各該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預算員額總數(含超額列管
總數)額度內,依下列基準及其業務需要,彈性分配工友、技工預算
員額數:
(一)工友、技工員額設置基準如下:
1.工友:
(1)職員在二十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二人。
(2)職員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
(3)職員在六十一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每二十五人得增加配置工
友一人。
(4)職員在一百六十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
(5)前(1)至(4)規定,採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2.技工: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得超過工友人數二分之
一。但駕駛不列入技工人數計算。
3.駕駛: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部會首長、副首長與部會所屬一級
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座車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
輛駕駛,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或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
人力統籌調配運用。
(二)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後實施。
(三)各機關學校因工作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工友、技工人
數。
各主管機關分配於所屬各機關學校配置工友、技工預算員額數,低於
第一項規定員額設置基準或行政院核定有案人數者,不得再據以請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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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之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除依中央政府機關員
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之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進用,不得以借調、支援、新
僱方式辦理。但因工作性質確具安全性及機密性,尚難以採行替
代措施,並經主管機關從嚴檢討確無法由現職工友轉化或移撥者
,得在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三)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進用,應由本機關學校工友、
技工轉化或其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移撥,不得進用地方機
關學校工友、技工。但位於山僻、離島地區及未足額進用原住民
及身心障礙人員之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於報經行政院同意由
地方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進用者,不在此限。
(四)各主管機關得依下列移撥順序,就該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工友、技工檢討實施移撥,或視實際需要自訂移撥順序:
1.具備新機關學校業務所需專長者。
2.工友、技工有意願至新機關學校者。
3.住所至新機關學校較近者。
4.因機關學校編制緊縮、單位裁併、撤銷或業務性質變更,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者。
6.僱用年資較短或按其考核成績,依次移撥。
(五)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不含因工作性質特殊、經行政院
核定有案之工友、技工)缺額,如逾六個月未由本機關學校工友
、技工轉化或其他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移撥、進用者,由行政院
逕予減列各該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預算員額。但於六個月內已進
行移撥進用作業,並於該次作業完成前,暫不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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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採取替代措施:各機關學校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使用現
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
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二)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
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
(三)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
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
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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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鼓勵現有工友、技工提早退離之方式如下:
(一)合於退休條件者:工友、技工於屆齡退休生效日前申請提前自願
退休,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各機關學校除應依工友管理要點、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給付退休金外,其每提前一年退休,加
發一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最高以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為
限。提前退休未滿一年者,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
,加發十二分之一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算
。但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第一款後段規定,服務五年以上
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
接申請退休者,不適用之。
(二)不合退休條件者:工友、技工不合退休條件而申請辦理退離,並
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各機關學校除應依下列規定發給退離給與外
,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比照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退休金規定發給。
2.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所定
資遣費規定發給。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
二條所定資遣費規定發給。
(三)依前二款之規定支領加發慰助金者,於退休(離)生效日起一年
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再任各機關(構)學校應按比例追繳一年
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算。
(四)曾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退休(離),並已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
適用本方案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五)本方案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工友、技工退離當月所支工餉、
技術或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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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學校辦理本方案,應依下列規定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一)業務經費:各機關學校因實施本方案精簡工友、技工,所需替代
措施之經費,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退離經費:各機關學校應依據工友、技工之年齡結構,以及調查
工友、技工動態所獲致之資料,按本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退離人
數,分年編列退離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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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每年得督導考核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本方案之成效。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得視實際需要,實地訪查各主管機關,必要時並
得抽查其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本方案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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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學校為執行本方案,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調查人力動態:各機關學校應依全國工友及駐衛警察資訊管理
系統推動計畫規定,按時報送工友、技工人事資料,並瞭解工
友、技工退離或移撥之意願,作為實施移撥或替代措施之參據
。
(二)適時溝通宣導:為充分溝通,爭取支持,各機關學校應運用各
種集會、訓練機會,加強宣導職員自我服務、公務用人成本觀
念及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之時代趨勢。
(三)減列預算員額:各機關學校實際精簡之工友、技工員額,應配
合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編列,覈實予以減列。
(四)調整退休年齡:工友、技工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
質工作者,各機關學校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整強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
五歲。
(五)採取獎勵措施:各機關學校推動本方案成績優異者,其首長及
實際執行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敘獎,並由各主管機
關自行訂定其執行成效之評核規定,就所屬機關學校推動事務
勞力替代措施之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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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方案由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管理單位主辦;有關經費及員額管
制與出缺不補規定之執行,應會同人事、主(會)計、財政及事務
單位密切配合,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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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各機關學校推動工友、技工勞力替代措施,得準用本方案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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