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發揮人力效能,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各機
    關學校事務性工作,應積極改採替代措施,減少普通工友(以下簡稱
    工友)、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簡稱技工)人力,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以中央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適用
    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為範圍。

三、本方案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含同
    層級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四、本方案之執行,採鼓勵方式,精簡工友、技工員額;各機關學校應依
    本方案規定,確實貫徹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第七點第三款有關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得由本機關學校或其
    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技工轉化移撥部分及第九點鼓勵工友、技工優
    惠退離之規定,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
    行條例)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以下簡稱
    優退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在其實施期間適用或實施之機關,適用暫
    行條例或優退辦法之規定。

六、各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之規定,於行政院核定各該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預算員額總數(含超額列管
    總數)額度內,依下列基準及其業務需要,彈性分配工友、技工預算
    員額數:
  (一)工友、技工員額設置基準如下:
        1.工友:
         (1)職員在二十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二人。
         (2)職員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
         (3)職員在六十一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每二十五人得增加配置工
            友一人。
         (4)職員在一百六十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
         (5)前(1)至(4)規定,採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2.技工: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得超過工友人數二分之
          一。但駕駛不列入技工人數計算。
        3.駕駛: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部會首長、副首長與部會所屬一級
          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座車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
          輛駕駛,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或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
          人力統籌調配運用。
  (二)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後實施。
  (三)各機關學校因工作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工友、技工人
        數。
    各主管機關分配於所屬各機關學校配置工友、技工預算員額數,低於
    第一項規定員額設置基準或行政院核定有案人數者,不得再據以請增
    。

七、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之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除依中央政府機關員
    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之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進用,不得以借調、支援、新
        僱方式辦理。但因工作性質確具安全性及機密性,尚難以採行替
        代措施,並經主管機關從嚴檢討確無法由現職工友轉化或移撥者
        ,得在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三)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進用,應由本機關學校工友、
        技工轉化或其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移撥,不得進用地方機
        關學校工友、技工。但位於山僻、離島地區及未足額進用原住民
        及身心障礙人員之非超額工友、技工缺額,於報經行政院同意由
        地方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進用者,不在此限。
  (四)各主管機關得依下列移撥順序,就該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工友、技工檢討實施移撥,或視實際需要自訂移撥順序:
        1.具備新機關學校業務所需專長者。
        2.工友、技工有意願至新機關學校者。
        3.住所至新機關學校較近者。
        4.因機關學校編制緊縮、單位裁併、撤銷或業務性質變更,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者。
        6.僱用年資較短或按其考核成績,依次移撥。
  (五)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技工(不含因工作性質特殊、經行政院
        核定有案之工友、技工)缺額,如逾六個月未由本機關學校工友
        、技工轉化或其他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移撥、進用者,由行政院
        逕予減列各該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預算員額。但於六個月內已進
        行移撥進用作業,並於該次作業完成前,暫不減列。

八、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採取替代措施:各機關學校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使用現
        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
        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二)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
        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
  (三)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
        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
        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九、鼓勵現有工友、技工提早退離之方式如下:
  (一)合於退休條件者:工友、技工於屆齡退休生效日前申請提前自願
        退休,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各機關學校除應依工友管理要點、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給付退休金外,其每提前一年退休,加
        發一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最高以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為
        限。提前退休未滿一年者,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
        ,加發十二分之一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算
        。但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第一款後段規定,服務五年以上
        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
        接申請退休者,不適用之。
  (二)不合退休條件者:工友、技工不合退休條件而申請辦理退離,並
        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各機關學校除應依下列規定發給退離給與外
        ,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比照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退休金規定發給。
        2.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所定
          資遣費規定發給。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
          二條所定資遣費規定發給。
  (三)依前二款之規定支領加發慰助金者,於退休(離)生效日起一年
        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再任各機關(構)學校應按比例追繳一年
        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算。
  (四)曾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退休(離),並已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
        適用本方案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五)本方案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工友、技工退離當月所支工餉、
        技術或專業加給。

十、各機關學校辦理本方案,應依下列規定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一)業務經費:各機關學校因實施本方案精簡工友、技工,所需替代
        措施之經費,得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退離經費:各機關學校應依據工友、技工之年齡結構,以及調查
        工友、技工動態所獲致之資料,按本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退離人
        數,分年編列退離經費。

十一、各主管機關每年得督導考核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本方案之成效。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得視實際需要,實地訪查各主管機關,必要時並
      得抽查其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本方案之成效。

十二、各機關學校為執行本方案,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調查人力動態:各機關學校應依全國工友及駐衛警察資訊管理
          系統推動計畫規定,按時報送工友、技工人事資料,並瞭解工
          友、技工退離或移撥之意願,作為實施移撥或替代措施之參據
          。
    (二)適時溝通宣導:為充分溝通,爭取支持,各機關學校應運用各
          種集會、訓練機會,加強宣導職員自我服務、公務用人成本觀
          念及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之時代趨勢。
    (三)減列預算員額:各機關學校實際精簡之工友、技工員額,應配
          合機關學校年度預算編列,覈實予以減列。
    (四)調整退休年齡:工友、技工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
          質工作者,各機關學校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整強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
          五歲。
    (五)採取獎勵措施:各機關學校推動本方案成績優異者,其首長及
          實際執行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敘獎,並由各主管機
          關自行訂定其執行成效之評核規定,就所屬機關學校推動事務
          勞力替代措施之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三、本方案由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管理單位主辦;有關經費及員額管
      制與出缺不補規定之執行,應會同人事、主(會)計、財政及事務
      單位密切配合,協調辦理。

十四、地方各機關學校推動工友、技工勞力替代措施,得準用本方案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