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應切實要求所屬公務
人員按時上下班並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之規定,派員赴各機關抽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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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次數:
(一)各機關人事機構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查勤人員對本機關每月至少
不定期抽查二次。
(二)各機關對所屬機構,每月至少不定期抽查一次。
(三)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本院各主管機關暨其所屬各機關於必要時得
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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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查方式:
(一)上、下班情形之抽查:
1.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各機關人事機構對所屬機關之抽查:
(1)抽查人員應於上、下班前十五分鐘到達抽查機關,先行查閱
當日到(退)紀錄,察其有無預簽或不合規定之情事。
(2)抽查人員應察看打(刷)卡或簽到(退)情形,如簽到(退
)簿分置各辦公室者,得擇一察看。
(3)抽查人員應督促人事管理人員按時收送簽到(退)簿或開(
關)打(刷)卡鐘。
(4)公務人員上、下班不得預簽、代簽或代打(刷)卡,如發現
此類情形,應即行制止,並即行簽請依規定處理。
(5)收取簽到(退)簿或關閉打(刷)卡鐘以後到公者,分別按
規定依「遲到」「曠職」登記,其未簽退者,除經登記之加
班人員外,應查明依規定處理。
2.各人事機構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查勤人員對本機關之抽查:除
指派之管理簽到(退)簿或打(刷)卡鐘人員每日應負責注意
簽到(退)及打(刷)卡情形外,準用右項各點之規定辦理。
(二)辦公情形之抽查:
1.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各機關人事機構對所屬機關之抽查:
(1)受抽查機關人事機構,應派員攜帶有關差假等資料會同抽查
人員前往各單位實地察看。
(2)抽查人員到達受抽查之辦公室時,應先行察看工作人員是否
均在工作崗位工作,辦公秩序是否良好?如有違規情事,應
即時登記,並告知在場之主管及人事管理人員處理。
(3)抽查人員到達各辦公室時,會同抽查之人事管理人員,應向
其負責主管說明抽查情事,負責主管配合抽查人員工作,說
明屬員當日差假情形。
(4)無故不在工作崗位之人員,應依規定查明處理。
2.各人事機構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查勤人員對本機關之抽查準用
右項各點之規定辦理。
(三)查勤制度之抽查:受抽查機關人事機構,應將本機關內部查勤措
施之有關資料及實施情形紀錄,提供抽查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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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查成績評審標準:
(一)符合左列各點要求者,為「良好」:
1.有關差假及查勤事項,均依規定辦理,並有完整之紀錄者。
2.簽到(退)簿或打(刷)卡鐘,派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按時送
收開關者。
3.對曠職、遲到及早退人員,均依規定登錄並處理者。
4.抽查時,無曠職、遲到及早退人員者。
5.辦公紀律良好,到勤人員努力從公,無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
與業務無關之工作者。
(二)符合左列各點要求者,為「正常」:
1.有關差假及查勤事項,均依照規定辦理,並有完整之紀錄者。
2.設有簽到(退)簿或打(刷)卡鐘,派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按
時送收開關者。
3.對曠職、遲到及早退人員,均依照規定登記並處理者。
4.曠職人員比率未超過機關到公人員百分之一者。
5.遲到及早退人員比率,未超過機關到公人員百分之三者。
6.辦公紀律正常,到勤人員能嚴守工作崗位,處理業務,無擅離
職守並無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者。
(三)有左列各點情事之一者,應評為「有待改進」:
1.有關差假及查勤事項,未依規定辦理,且記錄不完整或無記錄
者。
2.未設簽到簿或打(刷)卡鐘或雖有簽到簿或打(刷)卡鐘,但
未依規定管理者。
3.曠職、遲到及早退人員,未依規定登錄並處理者。
4.曠職人員比率,超過機關到公人員百分之一者。
5.遲到及早退人員比率,超過機關到公人員百分之三者。
6.有代打(刷)卡、代簽到(退),或預簽之情事者。
7.辦公紀律不佳,到勤人員有擅離工作崗位及從事與業務無關之
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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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項抽查結果,於陳報抽查機關首長核閱後,應將遲到、早退、曠職
人員及待改進事項,函請受抽查機關處理,並予追蹤督導考核至改善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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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將不定期派員查勤,上開查勤結果將作為首長政績
考核及員額評鑑之依據,對於抽查結果良好者,得核予獎勵;對於抽
查結果「有待改進」者,將視情形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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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眾如發現洽公機關有未依規定出勤之人員,得向該機關之上級機關
或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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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已訂有較本注意事項為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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