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績效獎金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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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鼓勵機關增
  進施政效能,特訂定績效獎金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依據:
    行政院核定之「全國行政革新會議結論行動方案」其中「行政文化議
  題總結報告二、具體建議:(二)調整行政管理措施:改革考績制度及
  實施績效獎金制度等作法,強化政府績效管理制度。」
三、適用對象: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
  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含技工、工友、聘用、約僱人員);至各機
  關所屬臨時、額外人員,則由機關自行衡酌納入。但不包括下列機關、
  學校或人員:
  (一)軍事機關。
  (二)各級公立學校。
  (三)經行政院核定支領獎金有案之人員(如警察人員工作獎金、各醫
    療院所醫療獎勵金、工程獎金、不開業獎金、稅務獎勵金、......等
    )。
四、績效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如下:
  (一)經費來源:在各機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勻支。
  (二)經費額度:按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扣除經行政院核定支領獎金有
    案之人員數),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五千元計算。
五、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如下:
    本獎金分為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二種,其中百分之八十作為
  單位績效獎金;其餘百分之二十作為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
  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其發給數額如下:
  (一)單位績效獎金:由機關於年度終了時,評估一級單位(含機關核
    定之任務編組)整體工作績效分級發給之;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
    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支給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
    。
  (二)個人績效獎金:全年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六、績效評核原則如下:
  (一)單位績效獎金:參與績效獎金實施計畫之機關內一級單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於年終績效評估後發給獎金:
        1.圓滿達成年度施政計畫者。
        2.推動具體開源或節流措施,經實施結果確有績效者。
        3.創造革新性施政措施並獲有績效者。
        4.提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5.達成工作計畫所訂之具體量化目標者。
        6.改善投資環境或吸引投資,具有績效者。
  (二)個人績效獎金: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覈實辦理平時考核,
    作為核發個人績效獎金之重要依據,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首
    長衡酌貢獻程度即時發給獎金,受獎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員工總人數
    十分之一為限: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
        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
        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
        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7.辦理招商投資業務,有具體成果者。
        8.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
        者。
七、機關內一級單位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時,其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者,
  不得參與分配獎金:
    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當年不得發給單位績效獎
  金。另各機關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得由各機關衡酌違反
  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八、本計畫實施方法:
  (一)本計畫實施後,各自願參加機關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
    績效評估要點」或目標管理等管理方法,設定其施政目標及績效評估
    指標後,填具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績效獎金計畫申請表(如
    附件),併同具體實施計畫陳報權責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權責機關為審核各機關提報之績效獎金實施計畫,應組成績效獎
    金實施計畫審核委員會審核之。
  (三)為加強授權,各機關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應分別審酌整
    體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發給之。其發給規定,由各機關訂定之。
    其中單位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各機關績效評估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
    )於年終參據行政院列管施政計畫之評核結果及所屬單位施政績效進
    行績效評估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由機關首長
    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之;或由單位主
    管提報績效評估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通過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
    發給。
九、核定權責:
  (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填
    具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績效獎金計畫申請表後,併同具體實
    施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各部會處局署及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比
    照前項程序,陳報其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十、本計畫實施成效評估:
  (一)為綜覈名實,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政府、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經行政院核准之績效獎金實施計畫,以一年為試辦期,於試
    辦屆滿後二個月內進行成效檢討及研訂次年度實施計畫,並提報行政
    院,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二)各部會處局署及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之
    績效獎金實施計畫,應要求確實依照本計畫規定之績效評核原則,評
    定其具體之評估指標,並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成效評估。
  (三)本計畫實施期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隨時會同有關機關組成查
    核小組,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年度進行中,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
    行或績效不彰者,得核予立即停止試辦或次年度停止試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