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程序及交流比率之計算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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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統籌並活絡人事人員之人力運用,經就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程序及交
流比率重新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派免遷調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簡任人事佐理人員,改由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遴選適當人員,比照「辦理人事主管甄審(選)作業紀錄表
        」格式填列,並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局核派。
  (二)職務單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室主任之派免遷調,授權由各主管機
        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發布。先行試辦一年,並視實施成效檢討
        是否繼續授權。
  (三)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授權規定核派人員時,其派令副本逕送本
        局及銓敘部辦理(新進人事人員併請送本局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
        一份),免再報送派免遷調表。惟應負審核各該人員資格條件之
        責,如有舛誤,並列為本局平時考核紀錄及年度考績甲等比率核
        給參考。
  (四)「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九點之(四)
        、(六)及第十點規定,與上開辦理程序不合部分,停止適用。
二、另鑑於目前占機關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轉任同機關人事人員,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須以「外補」方式辦理;辦理考績時又無法併
    計該人事機構考列甲等比例,顯失公允。是以,各人事機關(構)未
    超過「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
    標準」規定核算人數標準者,現仍占機關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
    請儘速辦理納編事宜。
三、又院屬各機關配合政府改造工程,將陸續進行組織改造減併,爾後依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加強人事人員交流計畫」列入人事主管職
    務出缺總數計算之職缺,如經安置本機關所屬人事機構裁撤之人事主
    管,且係屬同一年度職務出缺數者,同意核實由職務出缺總數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