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地方各級行政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
    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定本支給原則。

二、適用對象: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
    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
    、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
    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

三、經費額度及來源:
    依下列規定分別提撥,統籌運用:
  (一)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
        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
        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
        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依
        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各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了
          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
          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
          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
          內提列工程獎金;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
          分之七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三十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八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
          五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其實
          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列。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
          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二)於本支給原則實施前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
        發給要點」、「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
        要點」、「高雄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
        」規定支領工程獎金人員,得依各該要點規定提撥獎金額度,但
        於本支給原則實施後調任其他工程機關(單位)者,一律改依前
        開(一)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四、獎金發給種類與數額;
  (一)各機關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應有百分之二十(含)以
        上之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下列二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應由各機
          關依據績效評核結果,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獲
          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
          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機關首長
          得依據所屬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
          未核發之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二)扣除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部分得依職等職務級點自行衡酌發
        給。
  (三)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

五、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於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
    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另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
    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得由各機關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六、員工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工
    程獎金。

七、各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
    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單位或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
    發給規定,由各機關訂定。

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工程獎金中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之獎金支給相
    關作業規定,應要求確實依照規定之績效評估方式,設定其具體之績
    效目標,並嚴予查核。

九、各機關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應分別審酌整體施政績效及個
    人工作績效發給之。其中單位績效獎金之發給,由各機關績效評估會
    於年終進行績效評估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由
    機關首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之;或
    由單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會通過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發給。

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得隨時組成訪查小組,實地瞭解本支給原則辦理
    情形。如經訪查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得要求各機關立即
    改正或酌減其工程獎金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