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表揚及獎勵組織改造推動個案有功人員,特依九十二年十一
月十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院長指示,訂定本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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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獎勵對像,為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優先推動個案之主管機關
及服務團成員、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秘書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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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四化主辦機關,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去任務化)、
內政部(地方化)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法人化及委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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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及委外化優先推
動個案,達成組織改造目標,著有績效者,主要負責人員(含主管及
督導人員)、主要承辦人員及服務團成員,分別依下列原則,就個案
辦理期程及個人績效表現核予獎勵額度:
(一)去任務化部分: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去任務化個案,完成解除國
家任務或民營化作業公司正式成立時,達成組織改造目標,著有
績效者,主要負責人員(含主管及督導人員)及主要承辦人員,
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一次記一大功之獎勵。服務
團成員協辦有功者,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記功二
次之獎勵。
(二)地方化部分: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地方化個案,完成業務移交地
方管理,達成組織改造目標,著有績效者,主要負責人員(含主
管及督導人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
高核予一次記一大功之獎勵。服務團成員協辦有功者,依其具體
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三)行政法人化部分(依個案辦理期程核予不同之獎勵):
1.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法人化個案,其設置條例草案業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或總統公佈,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達成組織改
造目標,著有績效者,主要負責人員(含主管及督導人員)及
主要承辦人員,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一次記一
大功之獎勵。服務團成員協辦有功者,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
度,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2.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法人化個案,研擬設置條例草案送立
法院審議中,並進行相關先期規劃,著有績效者,主要負責人
員(含主管及督導人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其具體績效及貢
獻程度,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服務團成員協辦有功者,
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俟該草
案三讀通過或總統公佈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後,得由服務機關
視其推動立法之績效,合併考量前階段之敘獎額度,再酌予獎
勵。
(四)委外化部分(依個案業務委外化之範疇核予不同之獎勵):
1.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外化個案,完成部分業務項目委外並完
成簽約,達成組織改造目標,著有績效者,主要負責人員(含
主管及督導人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
,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服務團成員協辦有功者,依其具
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2.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外化個案,完成機關整體委外並完成簽
約,達成組織改造目標,著有績效者,主要負責人員(含主管
及督導人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其具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
高核予一次記一大功之獎勵。服務團成員協辦有功者,依其具
體績效及貢獻程度,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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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個案具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者,得函徵各該四
化主辦機關同意後,由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之獎勵,每一個案以一人為限。其不具備公務
人員身份者,得由主管機關依獎章條例等規定專案報請行政院核頒功
績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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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行政院組織改造個案,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但研擬設置條例草
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業已辦理敘獎之行政法人化個案,不在此限。
機關首長辦理一項以上之推動個案者,以最高獎勵額度辦理一次獎勵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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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秘書室人員對於協助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
工作有功者,得由各該服務機關參考第四點規定之獎勵原則予以敘獎
。服務團成員辦理二項以上之推動個案者,由各該服務機關合併辦理
敘獎,其獎勵額度最高以一次記一大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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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權責機關應於個案完成組織改造之日起(去任務化個案為完成解除
國家任務或民營化作業公司正式成立時;地方化個案為完成業務移交
地方管理時;行政法人化個案為研擬設置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時,
或草案三讀通過或總統公佈,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時;委外化個案為
完成部分業務項目委外或機關整體委外並完成簽約時)一個月內,依
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等相關規定及程式,覈實完成敘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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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相關人員之獎勵結果,應副知四化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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