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實施目的: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公務資源及人力,從事人
    文關懷及社會服務,以達體驗生命意義、淨化心靈、發揮愛心及提升
    公務人員人文素養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關懷對象及實施方法:
  (一)本要點係鼓勵各機關以公私協力方式,針對各社會福利團體(以
        下簡稱社福團體)實施關懷措施。所稱社福團體,係指經政府合
        格立案之社會服務、公益及慈善等團體。
  (二)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資源及個別需求,自下列實施項目及具體
        措施中,選擇一項或數項辦理,並得優先針對機關就近之社福團
        體實施。
  (三)遇有國家重大災害或緊急危難時,各機關員工除應盡心於本職業
        務外,得依本要點擴大辦理各項人文關懷措施,以體現苦民所苦
        之理念。

三、實施項目及具體措施:
  (一)與社福團體合作,定期轉介資訊予員工:
        1.各機關得指定人事單位或其他適合單位擔任「轉介平台」角色
          ,並利用機關內部集會、出版之刊物及電腦網路通訊等方式,
          宣導發送合格立案之社福團體資訊,轉介予員工及退休人員知
          悉。
        2.各機關得辦理實地關懷活動,並訂定機關專屬之「人文關懷日
          」。
  (二)成立愛心社團、提供志工服務:
        1.鼓勵員工成立愛心社團,對員工、家屬及社會上有需求之人員
          或團體,主動提供關懷及協助。
        2.鼓勵員工(含退休人員)參與各項志工服務,並得視執行情形
          核予終身學習時數。另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派員工參加相關
          公益活動並核予公假,一年最高給予八小時。
        3.各機關及公務人員培訓機構得舉辦相關志工訓練課程,以加強
          員工對志工服務之認識。
        4.各機關於辦理新進人員訓練課程時,得優先安排員工至社福團
          體擔任志工等關懷體驗之課程,以使員工更加體會民眾之需求
          。
        5.安排曾從事志工服務之員工,分享志工服務之心得及體驗,並
          藉由電腦網路通訊等方式,傳遞分享觸動人心的文章、影片,
          以激發員工對人文關懷之思維。
        6.建置社福團體及志工服務之網路地圖,提供員工點閱了解並給
          予必要的協助。
        7.妥善運用機關及社會資源,辦理員工及家屬關懷服務、社區服
          務、環境清潔、淨灘、課輔等活動,關懷社區老人、幼童及弱
          勢族群,以達敦親睦鄰。
        8.建置「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窗口,邀請退休公教人員參與
          ,並媒合適當的志工服務機會。
  (三)支持社福團體就業,鼓勵購買社福團體生產物品:
        1.公務物品及勞務之需求如採小額採購方式辦理時,得優先選擇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原住民廠商生產物品及服務。
        2.機關內如有提供廠商設攤銷售商品之規劃,可增設專區予社福
          團體進駐。
        3.不定期轉發社福團體販售商品及服務之資訊,鼓勵員工進行愛
          心團購。
  (四)響應勸募、捐贈及義賣:
        1.可利用內部網路系統等管道作為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公益勸
          募活動之平台,並揭露其團體機構名稱及勸募活動內容,供作
          員工捐款之參考,以提高員工捐款之便利性;各機關接受外界
          主動捐贈或遇重大災害、國際救援時,自行發起之勸募活動,
          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2.機關內設置發票捐贈箱,並洽請社福團體定期收取利用。
        3.辦理員工捐贈物品(含二手貨)公開義賣活動,並將所得捐獻
          社福團體。
        4.鼓勵員工踴躍捐血,並與捐血中心配合,辦理捐血活動。
        5.推廣捐書到偏遠或受災地區活動,鼓勵員工捐助圖書至山區學
          校或育幼院等。
  (五)淘汰設備捐助:
        1.已達使用年限之電腦設備,依規定報廢後,可委託財團法人資
          訊工業策進會或相關電腦公會等團體辦理再生電腦回收整修,
          並轉贈各地之數位機會中心、偏遠或受災地區低收入戶學童或
          社福團體再使用。
        2.已達使用年限且仍堪用之辦公桌椅及公文櫃等設備,依規定報
          廢後,轉贈有需求之社福團體或低收入戶家庭再使用。
  (六)邀請社福團體合作辦理相關活動:
        1.辦理頒獎典禮及其他相關活動,可邀請社福團體共同合作,負
          責節目之演出。
        2.邀請社福團體共同合作,辦理各項專題演說或介紹社福團體之
          活動,以加強員工對社福團體之認識。
        3.舉辦大型宣導、身心健康講座等活動時,可與登記有案之身心
          障礙按摩團體合作,現場提供民眾及員工紓壓之收費服務。
        4.各社福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各該社福團體具函
          申請託播社會關懷宣導片。
  (七)因應農產品生產情形,協助採購農產品:
        1.辦理公務需求之農產品採購時,優先考量滯銷或當季大量生產
          之農產品,以實際協助農民生計。
        2.鼓勵員工購買國內滯銷農產品,進行愛心團購。
  (八)其他:得依照各機關資源之不同,辦理其他相關之人文關懷活動
        。

四、經費來源:於各機關相關年度預算支應。

五、權責分工:
  (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1.本要點有關終身學習時數政策及各機關執行成果之彙整處理。
        2.退休公教人力運用及相關資訊建置等服務。
  (二)內政部:提供各項社會福利資訊,包括社福團體之名單、各社福
        資訊網站資訊(例: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內政部社會司公益
        勸募管理系統、全國愛心關懷服務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等
        )及相關規定等資訊。
  (三)教育部:提供各項學童扶助政策資訊,例: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創造偏鄉數位機會計畫、各地之數位機會中心名冊等資訊。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提供我國當季大量生產或滯銷之農產品名單等
        資訊。
  (五)本院衛生署:提供各地捐血中心及血液需求等資訊。
  (六)本院新聞局:提供公益媒體通路等資訊。
  (七)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立人文關懷網頁,提供人文關懷資源供需
        、活動訊息及轉介交流服務平台。

六、執行評估:本要點實施期間,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逐年評估執行情形
    成效,以作為賡續推動之參考,各機關執行本方案績效優異者,得依
    相關規定酌予行政獎勵。
    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另訂要點實施。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另訂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