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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培訓所屬高階公務人員以拓展其國際
    觀,選送所屬中央機關優秀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特依「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
    進修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出國短期研習以本院所屬中央機關表現傑出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高階公務人員為選送對象。經各主管機關推薦人選,本院組成審查小
    組予以甄審並核定後,遴選正取人員出國短期研習。正取人員名額由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逐年簽院核定。
    主管機關推薦人選前,應先就其研習計畫內容、研習地點之選擇以及
    研習成果之應用性進行審查。

三、出國人員應填具出國短期研習計畫執行書(如附件一),並明列欲參
    訪之國家及機關,送請服務機關循行政程序層轉推薦主管機關核轉本
    院核定。

四、出國人員之主管機關應督促出國人員完成出國短期研習計畫,原則應
    於出國人員名冊核定後一年六個月內完成,期間並給予公假一至三個
    月(可分二至三次進行)。
    出國人員如有具體事由(公務或參訪機關洽談事宜),致需放寬出國
    次數,應於出國短期研習計畫執行書中敘明,由人事總處簽陳本院專
    案審酌。但不得展延出國期限。
    主管機關對於出國人員安排研習計畫行程等行前相關準備事宜,應給
    予必要協助。

五、出國人員應建立聯絡窗口,參與人事總處定期召開之工作會談及追蹤
    學習成效會議。

六、出國人員應參加行前座談,以瞭解在國外研究有關規定及應行注意事
    項。

七、出國人員之經費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並由人事總處依照「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
    及數額表」(以下簡稱數額表,如附件二)核實支給,數額表以外之
    費用,概由出國人員自理。

八、出國人員宜自行購買機票及辦理其他出國手續,並於出國前一個月,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出國短期研習預估借支表(如附件三)向人事總
    處申請公費補助,有關補助方式依數額表規定辦理,預領公費以不超
    過預估借支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並於出國前至該總處領取。餘款則
    於該次返國完成公費結報後支領。
    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而延誤行程者,一律自行負責。

九、出國人員之主管機關應督促及協助出國人員於完成短期研習後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並設
    報告審查小組,於完成報告審核後,併同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件四
    )送人事總處,並於六個月內辦理成果發表會至少二場次後,將相關
    紀錄送交人事總處彙陳本院。
    主管機關應追蹤出國人員所提政策建議採行情形,自出國人員完成短
    期研習之次日起,每半年將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如附件五)送
    人事總處彙整。

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據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
    登機證、護照影本、匯兌水單及出國期間有關公費支付單據,由主管
    機關函送人事總處辦理公費結報,於未涉計畫變更下,如調整行程,
    應於結報時敘明,予以補正。逾期未辦理者,除因公務因素並檢具證
    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人事總處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補助餘款
    。
    前項出國期間所支用公費之結報事宜,應先與人事總處培訓考用處聯
    繫。
〔立法理由〕
為應實務作業需要,並提醒出國人員應覈實辦理公費結報,參考人事總處
其他類此進修計畫,增訂有關公費支付單據應由主管機關函送人事總處,
出國人員返國後經費結報期限及於未涉計畫變更下行程補正之相關規定,
以臻明確。

十一、出國人員應於研習結束後積極參加人事總處不定期辦理之回流課程
      (如:專題演講、座談會等)。

十二、出國人員經核定後,如有依法停職者,廢止其資格。已出國者,經
      通知後應即停止研習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