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聘僱人員之管理及提
    升工作績效,並作為續聘僱與調增薪點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聘僱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就受考人工作品質、工作時效、服務態度、工作配
          合、差勤、品德操守所辦理之定期考核,其獎懲準用本總處職
          員獎懲作業規定。
    (二)年終考核: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成績於年終所辦理之考核,
          任職至年終未滿一年者,亦須辦理年終考核。

四、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就受考人工
          作情形,依本總處聘僱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一)進行考核,如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待加強者,主管長
          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二)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參酌受考人之平時考核,並依本總處聘
          僱人員年終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二)初評後,於當年十二月一
          日前送本總處人事室彙辦,並提本總處人事甄審、考績及進修
          甄審委員會初核後,陳人事長核定。

五、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六、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
    (四)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或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
          實。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
          確實證據。
    (五)連續曠職二日或累積達四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
    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各單位辦理聘僱人員考核,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
    之假及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
    因素。
    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於本總處人事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
    審議時,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調增薪點一級,已達該職務聘僱用計
          畫最高薪點者,維持原薪點。
    (二)乙等:次一年度續聘僱並維持原薪點。
    (三)丙等:次一年度不予續聘僱。
    聘僱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
    定調增薪點。
    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員已達該職務聘僱用計畫最高薪點或考核成績達
    八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總處與所屬機構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規定,
    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禮品(券)。
    平時工作表現優良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考列丙等人員除情況特殊外,至遲於契約屆滿前二十日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