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則
一、為執行「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
法)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處理辦法第三條所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列冊(清冊格式如附件一)層報
行政院處理之眷舍房地在列冊前,應先辦妥左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有房地所有權狀。但建築物原未辦理登記者,
可免再辦理登記。
(二)登記標示、座落地號、面積如與實地不符時,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
複丈,辦理更正。
(三)如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如涉及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通巷,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
政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如有佔用或違建之糾紛時,應先行解決。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
各款辦理如有困難時,得洽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
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協助之。
三、各機關學校報請處理之眷舍房地,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
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證明書、都
巾計畫土地使用區分證明書等資料,逕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
稱人事行政局)依照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審查(其為就地改建或已建
讓售者,應附提計畫,格式如附二、三),認為毋須保留者,送請國
有財產局轉交各地區辦事處(分處)實地勘查審核後,送回人事行政
局按照處理辦理第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四、人事行政局會同財政部擬具處理方式,由人事行政局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通知提供處理機關,並副知國有財產局。
前項奉准處理之國有眷舍房地,即由國有財產局完成複查作業後,依
照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准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並分別依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同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騰空標售、現狀標售、或專案讓售。
(附件一)
機關名稱 (請繕全銜)
──────────────
經管國有眷舍房屋及土地移交清冊
────────────────
經辦人:
股長:
課長:
處長:
接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區辦事處
經辦人:
△△△:
△△△:
△△△:
移交機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機關全銜)就地改建公教住宅計畫大綱
一、辦理方式:提供經管之(簡明地址)國有眷舍房地,興建公教住宅。
其中百分之三十(以建築面積計算)以上,交由住福會分配其他單位
。(或:另提供經管之(簡明地址)國有眷舍房地,於騰空後交由住
福會興建公教住宅。)
二、土地現況:
(一)所在:××省(市)××縣(市)××鄉(鎮、區)××段××小段××
地號之××地號。
(二)面積:××××平方公尺。
(三)權屬:國有(省有)(縣有)......
(四)管理機關:××××
(五)公告現值:××年××月公告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六)都市計畫使用區分:住宅區。
(七)本案房地,均已辦妥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列各事項。
茲檢附有關基本資料如左:
1.土地地籍圖。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土地清冊。(列明地段、地號、地目、土地面積、權屬、管理機關
名稱、並逐筆註明當期公告現值。)
4.都市計畫套繪圖。
5.都市計畫使用區分證明。
6.房屋清冊。(包括房屋座落門牌,並分別註明公有房屋建築年月,
是否已達報廢年限、面積、建築材料及現住人自費添建部分面積,
建築材料,並檢附平面圖說。)
(八)其他:有無佔用情形﹖如有佔用,其排除措施如何﹖(註:如土地
交由住福會興建使用者,其列述方式亦同)。
三、地面現況:
(一)房屋座落:××省(市)××縣(市)××鄉(鎮、區)××路(
街)××段××巷××弄××號。
(二)附近道路交通、水、電供應狀況及市場、學校等設施情形。
(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四)建物概況:××式××造已使用×年。
(五)建物使用現況:現住人××戶詳見附冊。(如有作業他使用者,宜
詳予說明)。
(六)其他:有無違建﹖如有違建其排除措如何﹖
(註:如土地交由住福會興建使用者,其列述方式亦同)。
四、住宅需求:
┌──┬────┬────┬─────┬────┐
│ │本機關符│本案興建│本機關可分│交由住福│
│職等│合分配人│住宅狀況│配戶數(含│會分配其│
│ │ 員 │ │現住人) │他單位 │
├──┼────┼────┼─────┼────┤
│簡任│ 人│ 戶│ 戶│ 戶│
├──┼────┼────┼─────┼────┤
│薦任│ 人│ 戶│ 戶│ 戶│
├──┼────┼────┼─────┼────┤
│委任│ 人│ 戶│ 戶│ 戶│
├──┼────┼────┼─────┼────┤
│合計│ 人│ 戶│ 戶│ 戶│
└──┴────┴────┴─────┴────┘
五、興建構想:
(一)可使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二)實際建築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三)興建型式、樓層、戶數:××式×樓××戶。
(四)各戶建築面積區分:
1.每戶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者××戶。
2.......
3.......
六、用費估算:
(一)土地價款:暫依當期公告現值預估新臺幣××××元。(實際價款
以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計算為準)
(二)工程用費:依目前市價估算新臺幣××××元。
(三)其他列作成本之用費:約新臺幣××××元。
七、其他:(必須說明之事項)。
附冊
┌───────────────────────┐
│(機關全銜)經營(地址)眷舍現住戶清冊 │
├─┬─┬──┬─┬─┬─┬───┬──────┤
│職│姓│現職│配│是│眷│配 偶│ 本人或配偶 │
│等│名│機關│住│否│口├─┬─┤ 曾 否 │
│ │ │或離│時│合│數│姓│職├───┬──┤
│ │ │職時│間│法│ │名│業│輔貸購│承購│
│ │ │單位│ │ │ │ │機│建住宅│公有│
│ │ │原因│ │ │ │ │關│ │房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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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機關全銜)已建國有眷舍房地讓售計畫
一、本機關經管之(簡明地址)國有眷舍房地××戶,擬依「中央各機關
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專案讓售與原配住人。
二、本案土地概況:
(一)座落:××省(市)××縣(市)××鄉(鎮、區)××段××小
段××號之××地號。
(二)面積:××××平方公尺。
(三)權屬:國有(省有、縣有)
(四)管理機關:××××
(五)公告現值:××年×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實際價款以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計算為準)
(六)都市計畫使用區分:××區
(七)其他:(有無佔用情形﹖如有佔用,其排除措施如何﹖)
(八)檢附有關土地資料如左:
1.土地登記簿謄本四份。
2.地籍圖謄本四份。
三、本案建物現況:
(一)房屋位置、及戶數:××省(市)××縣(市)××鄉(鎮、區)
××路(街)××段××巷××弄××號等××戶。
(二)建物類型:××造××式×樓住宅。
(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四)其他:(有無影響讓售作業因素﹖如有,排除措施如何﹖)
(五)檢附有關建物資料如左:
1.分戶建物登記簿謄本四份。
2.建物登記平面繪製圖謄本四份。
3.建物使用執照(含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圖)
4.建物權狀影本四份。
5.稅捐機關查估各戶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公式證明影本四份。
四、本案配住實況:
現住戶××戶,檢附有關資料如左:
(一)現住戶清冊四份-附格式(一)。
(二)現住戶貸款申請書××份(每戶各一份)-附格式(二)。
(三)現住戶承諾書影本四份-附格式(三)。
五、本案依規定需用貸款數額概計如左表:
┌───────┬────────┬──────┐
│合於貸款規定之│照自購住宅貸款標│附 記│
│現 住 人│ 準需用金額 │ │
├──┬────┼────┬───┼──────┤
│職等│戶 數│每 戶│小 計│一、核定房地│
├──┼────┼────┼───┤價款未達貸款│
│簡任│ 戶│ 元│ 元│標準者,按所│
├──┼────┼────┼───┤核定金額核貸│
│薦任│ 戶│ 元│ 元│。 │
├──┼────┼────┼───┤二、如超出貸│
│委任│ 戶│ 元│ 元│款標準者,其│
├──┼────┼────┴───┤超出部份,自│
│合計│ 戶│ 元│籌一次付清。│
└──┴────┴────────┴──────┘
六、其他:(必須說明之事項,無則免列)
格式(一)
┌───────────────────────┐
│(全銜)經營(地址)眷舍現住戶清冊 (已建讓售用) │
│ 年 月 日 │
├──┬──┬───────────┬─────┤
│職等│姓名│ 配 住 眷 舍 │住福會審查│
│ │ ├──┬──┬──┬──┤意 見│
│ │ │門牌│面積│時間│是否│ │
│ │ │號碼│ │ │合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本冊請一式造送四份。
二、請將中央公教人員貸款購置住宅申請書(已建讓售用)一份連
同本冊附送。
格式(三)
現住戶承諾書
市 鄉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縣 鎮
已建之國有眷舍房地讓售,本人同意承購,並願遵照中央公教人員購
置住宅輔助辦法,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作業要點暨有關規定
繳清自備款,辦理貸款簽約等手續。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手續時,其
讓售案同意註銷,並將原住眷舍無條件騰空交還原機關,以後不再申請輔
購住宅或申配公有宿舍,恐口無憑,特立此承諾書為證。
(姓名)(簽章)
年 月 日
立承諾書人:
身分證統一:
編 號
貳、就地改建
五、各機關學校就經管之國有眷舍房地,自行興建公教住宅時,所提計畫
大綱除應包括土地概況、地面現況、工程、配售、財務等計畫大要外
,並應敘明提供價值相當、面積相等之眷舍房地或空地(以原計畫作
宿舍使用者為限),交由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作為興建住宅之用;或就興建住宅中,將其百分之
三十(以建築面積計算)以上,交予住福會,分配其他單位。
前項就地改建計畫大綱報奉行政院核定後,應再提改
(興)建住宅詳細計畫送人事行政局審查,其交由住福會分配之住宅
之地區與樓層,應與提供單位作均等之劃分。
六、興建公教住宅使用之房地,交由國有財產局辦理專業讓售,並由管理
單位,負責騰空,對原有眷舍報廢之程序,依照本作業要點第十八點
規定辦理。
讓售之房地,先由興建單位洽請住福會在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
基金(以下簡稱公教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墊借繳付地價及房屋價款,
或於住宅完工前辦理轉帳,取得使用權;其地價依本作業要點第三十
點之規定辦理。於住宅結構完工時,由興建單位函請國財產局出具委
託書及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後,興建單位即據以申辦土地分割並結算地
價,俟住宅分配定案後,國有財產局依據住福會檢送之受配人名冊,
出具各受配戶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還請住福會核轉興建單位辦
理房地產權移轉與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
興建公教住宅之基地中,除國有土地外,如另有以住福會名義購置之
畸零地時,第一項讓售之國有土地,國有財產局得於收到地價款後,
即移轉予住福會,由住福會併同辦理合併,分割(持分)及將產權移
轉給受配人。讓售之土地,如因地籍圖重測,地段、地號、面積有所
變動增減時,依據移轉時土地登記簿面積,按土地出售時計價標準多
退少補。
七、公教住宅每戶最大配售面積以一一九平方公尺(約三十六坪)為限。
各機關學校辦理改建規劃面積,應以充分利用土地及利於興建機關規
劃設計為原則。
八、改建住宅之貸款標準按住宅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時之貸款標準辦理。
九、改建住宅所需費款,由住福會在公教住宅貸款基金墊付。興建單位於
住宅興建完成,決定分配時,應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有
關規定決定本單位之受配人,函送住福會審核發布;其餘由住福會分
配,但受配人均應於完成一切手續後始准進住。
十、改進住宅房地用費由興建單位向住福會辦理結算,其墊款應加計房屋
施工期間之利息,該利息計算標準以核定改建時公教住宅之貸款利率
為準。
十一、就地改建眷舍之現住人,因改建搬遷時,發給一次搬遷補助費,其
標準另訂之。
十二、在房屋施工期間,參加就地改建眷舍之現住人,得自改建住宅施工
前一個月起,向住福會申請房租補助費,其標準另定之。
前項房租補助費,其發給期間,五樓(含)以下,最多十八個月為
限,六樓(含)以上,每增一樓可增加三個月。如改建住宅工程逾
期不能完工進住,改建單位應追查延誤責任,從嚴議處有關失職人
員,再視實際情形專案報院核定延長工期;如係承造商延誤,亦應
切實依約執行逾期違約金,並分別依規定解繳國庫。
十三、一次搬遷補助費及房租補助費,由住福會在公教住宅貸款基金墊付
,並於住宅完工時,計入成本。
十四、就地改建眷舍之現住人,如為雇員、技工、工友及駕駛,得比照現
職委任人員予以輔貸。
十五、各機關學校用地內之眷舍,為適應各機關學校發展需要,經報准必
須拆除者,其眷舍現住人騰空眷舍後,得比照提供就地改建眷舍現
住人之規定辦理。有關搬遷、增建補償等各項補助費用,由各該管
機關學校負擔。
十六、改建住宅於住福會墊繳地價款後發生之工程受益費及各種稅款,均
由各受配人分擔;地價款未由住福會墊繳前所發生之工程受益費及
各種稅款,由原管理機關負擔。
十七、就地改建眷舍之現住人,其無力參加興建住宅之配售者,由眷舍管
理單位作適當之處理。
十八、就地改建眷舍原有房屋之報廢,應由原管理機關依照院頒「各機關
財物報損(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權責辦理,並將核准報廢
原文複印本送國有財產局存案,其房屋殘料由原管理機關標售,扣
除拆除費用後餘款繳庫。如無法標售或已無餘款,得列作成本計算
。
參、騰空標售
十九、報奉行政院核定騰空眷舍交國有財產局標售之現住人,得以現住人
身分參加本機關改建住宅之分配。
前項騰空標售之現住人,騰空搬遷之日起,得按就地改建現住人之
標準覈實發給搬遷及房租補助費。
二十、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除有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第四款之情形者外,其他一般地區之眷舍房地經核定辦理就地
改建或騰空標售者,其現住人自願放棄承購改建住宅與借住宿舍或
自願貨款自購住宅者,得向住福會申請一次補助費,其標準如下:
(一)現住人自願放棄承購改建住宅及借住宿舍且可立即騰空眷舍者,得
按騰空眷舍時貸款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給予一次補助費。
(二)現住人自願貸款自購住宅者,得按騰空眷舍時貸款標準之百分之二
十給予一次補助費。
前項現住人均另無其他優惠。
第一項及處理辦理第七條、第十一條所規定之一次補助費為處理眷舍
房地直接費用,在公教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眷舍房地辦理標售者
,併入房地底價一併計價於標脫後歸墊;辦理就地改建者,併入住宅
成本計算。
二十一、騰空標售之國有眷舍房地,在標售作業期間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
看管,並於標脫後會同國有財產局點交得標人。
肆、現狀標售
二十二、經核定辦理現狀標售之眷舍房地,應由原管理機關檢同現住人具
結書(如附件四),依現狀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處理。
前項現狀標售之眷舍現住人,其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
現住人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或借住宿舍。
二十三、按現狀辦理標售之國有眷舍房地,國有財產局不負騰空點交之責
。
伍、已建讓售
二十四、處理辦法第九條所稱「集合住宅其基地已作合理利用者」,係指
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眷舍房地,已達法定建蔽率,其基地當期公
告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並有三層(含)以上之建築物分層居住者
。
(二)建築物面積未達法定建蔽率,如經拆除仍無法興建高樓,及鄉鎮偏
遠地區一層(含)以上者。
二十五、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之眷舍房地,其符合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者
,得依規定辦理讓售與原配住人,其價款除在輔購住宅貸款中一
次扣繳外,不足部分,應由承受人自籌。
二十六、已建三層(含)以上之眷舍房地,每戶基地部分座落於住宅區,
部分位於商業區,且商業區部分無法辦理分割,或分割後亦無法
單獨使用,如符合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者,得依規定辦理讓售與
原配住人。
二十七、於處理辦法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前,位於都市計畫之
山坡地住宅區或住宅專用區或都市計畫外土地興建或改建二層樓
房式(含禁建限建規定樓房層數)之眷舍,其建物面積已達法定
建蔽率者,得照處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讓售與原配住人。
二十八、經奉核定讓售之房地,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原管理機關應即行辦理左列事項:
1.眷舍房地內有妨礙都市計畫或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先予申請辦理分
割,再按各棟房屋使用基地情形辦理分割分筆登記,同時辦理各棟
建築改良物分戶登記。
2.原管理機關應將房地列冊層報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造具房地
移交清冊五份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聲請書,並檢同建物、土地所有
權狀正本、行政院核准原函影本二份,函送國有財產局所轄地區辦
事(分處)辦理書面接管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3.原管理機關應檢同行政院核准原函影本,函請國有財產局辦理讓售
手續,國有財產局即據以核算每戶應分擔持分土地面積產價,並依
規定核估每戶房屋產價,通知原管理機關,並副知住福會。
(二)原管理機關收到國有財產局核定讓售房地價款之公文後,十日內造
具受配人(即承購人,以下簡稱受配人)名冊一式八份,函送住福
會審核發布。
(三)原管理機關收到住福會核定之受配人名冊後,即通知受配人將應繳
之自備款收齊,一併彙繳貸款行庫,其合於貸款規定之受配人應同
時向該貸款行庫簽訂貸款契約,並取證送住福會備查。貸款行庫即
日將該項貸款及自備款逕撥國有財產局專戶。
合於貸款規定之受配人,按該售時貸款標準辦理輔購住宅貸款,如
核定之房地價款,未達貸款標準者,按所核定金額核貸,如超出貸
款標準者,其超出部分,應自備款項一次付清。
(四)國有財產局於讓售價款存入讓局專戶後,即出具各戶房地所有權移
轉證明書,交由原管理機關負責辦理房地移轉登記,同時辦理貸款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住福會。原管理機關於辦妥全部房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住福會後,檢具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簽收清冊及住宅產權資料卡函送貸款行庫,
並副知住福會。
二十九、奉准讓售之房地價款,受配人如未能在國有財產局規定期限全數
繳清時,該讓售案予以註銷,其已繳款項,無息發還。
陸、附則
三十、國有眷舍房地之計價,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就地改建之眷舍,基地由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估價程序專案提估
之。
(二)騰空標售、現狀標售及已建讓售之眷舍房地,其地上房屋及其基地
,均由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估價程序專案提估之。
前項第一款就地改建之眷舍基地,在繳付土地價款後,如超過一年
動工興建者,應按動工時之地價重新計算,並補繳差額。
三十一、國有眷舍中現住人自費增建部分,各機關學校於奉核定處理時,
應備文檢附房至平面圖、建築日期、材料、結構、型式等資料,
逕送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會同實地查勘,依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自費增建之房屋,係指現住人在原配住宿舍之空地上,經機
關首長核准增建者。
三十二、核定辦理標售之國有眷舍房地,均採用郵遞投標方式辦理,有關
作業悉依現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三十三、眷舍管理機關依照處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提起訴訟時,其必要
之訴訟費、律師公費、執行費、得與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售時,
併列標售底價予以收回歸墊。
三十四、中央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居住地方機關學校之眷舍,或地方機關學
校公教人員居住中央機關學校之眷舍,於該眷舍房地提供就地改
建或標售時,得依規定優先配購眷舍管理機關改建之住宅並由住
福會予以貸款。
三十五、處理國有眷舍房地,其所需之直接費用,應有國有財產區檢據向
住福會核實列支。
三十六、處理辦法規定應騰空標售或就地改建之眷舍,應由原管理機關負
責騰空點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或人事行政局核定之改建機關
學校辦理改建。
三十七、本作業要點省市政府及未實施用人費率之公營事業機構均得比照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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