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中央公教人員
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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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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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主管機關,辦理本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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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發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專款。
(二)本基金投資收益及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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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所規定之各項急難貸款。
(二)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三)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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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總處指定代理國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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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收入解繳程序如下:
(一)政府核撥之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專款,由國庫依法定程序撥入
。
(二)收入之基金本息及相關收益,由存放行庫按月或到期解繳,併入
本基金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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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之動支,由總處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及有關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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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等,得參照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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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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