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中央公教人員
    急難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本基金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主管機關,辦理本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四、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撥發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專款。
  (二)本基金投資收益及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五、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所規定之各項急難貸款。
  (二)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三)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六、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總處指定代理國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七、本基金收入解繳程序如下:
  (一)政府核撥之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專款,由國庫依法定程序撥入
        。
  (二)收入之基金本息及相關收益,由存放行庫按月或到期解繳,併入
        本基金循環運用。

八、本基金之動支,由總處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及有關之規
    定辦理。

九、本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等,得參照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