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試辦以自主性管理創造彈性辦公型態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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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依據:依據人事制度再造建議書改革要項七、「建立自主性勤惰
    管理制度」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目標:以激勵取代管制措施,倡導效能導向自主管理,使公務人
    員產生尊榮感;並賦予各級主管加強所屬公務人員之考核功能,以提
    高機關服務效能。

三、實施方式:
  (一)第一階段:實施上下班免辦理到退登記。
        1.試辦機關及對象:
         (1)行政院暨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科長級以上人員。
         (2)省政府自行選擇參加試辦之職員。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體職員。
         (4)臺北市、高雄市及縣市政府,選擇一個機關全體職員或股長
            (課)長級以上人員。
          但主管機關首長得視業務需要決定是否參加試辦。
        2.各試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研訂上下班免辦理到退登記之管理措
          施,俾據以執行:
         (1)應符合現行辦公時間規定,不影響民眾洽公。
         (2)加班、值班人員應於工作開始及結束辦理到退手續。
        3.試辦期間原則訂為一年,如成效不佳者,試辦機關得延長試辦
          時間;如試辦成效良好,則可進入第二階段。
  (二)第二階段:
        1.第一階段實施成效如為良好,則配合修正「行政院暨所屬各機
          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
          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後,再進一
          步擴大辦理。
        2.利用網際網路在家辦公,以創造彈性辦公型態,拓展組織空間
          ,其作法如下:
         (1)為減少身心障礙人員上下班通勤時間,與搭乘交通工具之不
            便,先擇定有完善電腦相關辦公設備之身心障礙人員試辦。
         (2)以處理不受時間、地點限制之一般性、研究性或專案性案件
            為主。
         (3)每週不超過二日為限。

四、試辦機關應加強全面品質管理,建立自我管理團隊機制,激發所屬成
    員以有效的方式完成交辦任務。

五、出勤差假仍請依有關規定辦理;人事單位仍應備妥差勤名冊備查。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試辦期間訪視;並於第一階段屆滿後,邀請學
    者專家會同組成評估小組,作成效評估。評估要項分為:
  (一)公文處理時效情形。
  (二)出勤狀況(訪查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人事人員)
  (三)職務代理人制度實施情形。
  (四)為民服務滿意度。
  (五)業務績效。

七、對於實施本計畫著有績效之機關,應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