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宿舍管理機關實施
    宿舍檢核制度,提升宿舍檢核作業效能,特依「宿舍管理手冊」第25
    點第2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權責劃分:本局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
    舍之各機關學校為管理機關。

三、辦理範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經管之國有宿舍。

四、辦理方式:
  (一)書面報送:
        1.各管理機關實施檢核後,應填具公有宿舍檢核結果情形表(格
          式如附件),於每年3月31日前報經主管機關審核。
        2.主管機關接獲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有宿舍檢核結果情形表後,應
          就其檢核結果予以複核,並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檢核結
          果情形表,於每年4月30日前彙送本局備查。
  (二)實地訪視:由本局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於每年 9月30日前
        配合財政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實地訪查計畫」至管理
        機關實地訪查。

五、查核項目:
  (一)一般宿舍管理部分:
        1.單房間職務宿舍設備是否每年檢查1次。
        2.單房間職務宿舍家具是否每年盤查1次。
        3.宿舍居住事實查考作業是否每年辦理2次以上。
        4.宿舍管理事務是否專人管理。
        5.宿舍相關資料是否列冊管理。
  (二)宿舍借用管理部分:
        1.是否有訂定借用宿舍規約。
        2.是否與宿舍借用人簽訂宿舍借用契約。
        3.宿舍借用契約是否經公證人辦理公證。
        4.宿舍借用人是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將併
          入俸給之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繳歸公庫。
        5.單(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水電、瓦斯費用是否由借用人負擔。
  (三)不合續住處理部分:
        1.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撤職、休職
          、免職或死亡不合續住資格時,是否預為通知於規定期限內遷
          出。
        2.經管宿舍如發現現住人不合續住情形,是否限期 3個月內搬遷
          。
        3.逾期仍未搬遷之占用戶,是否已循法律途徑解決。
        4.收回被占用宿舍倘無立即使用計畫,是否已妥善管理並防止二
          度占用。
        5.對於執行收回被占用宿舍著有績效人員,是否依辦理之困難度
          與複雜度,酌予適當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全國宿舍管理系統部分:
        1.全國宿舍管理系統是否按時(每季結束前)申報。
        2.宿舍管理情形異動時是否於全國宿舍管理系統予以更新。
        3.宿舍管理人員異動時是否於全國宿舍管理系統予以更新。
        4.經本局行文管理機關系統資料有誤,是否予以更正。
        5.承辦人員是否已參加全國宿舍管理系統說明會。

六、辦理結果處理:
  (一)管理機關未依期限報送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糾正或議處。
  (二)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學校實施宿舍檢核績效良好者,得對業務人
        員酌予敘獎。
  (三)本局實地訪查管理機關後,作成訪查紀錄函送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應就訪查所發現之缺失督導檢討,並將辦理情形函復本局。

七、主管機關得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機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

八、地方政府之宿舍檢核,得參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