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近期失業率有升高情形,行政院(以下簡
稱本院)及相關部會(以下簡稱中央各機關)並分別研議促進就業措
施。為期在兼顧控管員額成長及人力合理配置前提下,達成促進就業
之效果,使員額管理能契合當前促進就業政策,爰檢討現行員額管制
規定,研議有期限性具體鬆綁作法,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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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合理鬆綁現行員額管理及人力運用限制,增加工作機會,加速職缺遴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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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期程及法規適用
本計畫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本計畫有特
別規定外,本計畫結束時,回復各員額管制相關之規定。本計畫實施
期間,有關員額管制及人力運用限制鬆綁之規定,優先於其他相關員
額管制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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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具體作法
一、暫緩執行職員、聘用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出缺不補規定
(一)現行中央各機關經本院核定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聘用及約僱人
員預算員額者,除下列規定仍繼續執行外,均暫緩執行:
1.經本院核定機關組織將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為利其現有
人員安置或新機關人力調派,所作列管出缺不補之規定者。
2.依組織法令(含編制表、暫行編制表)規定應出缺不補之員額
(例:原省級改隸機關或地區辦公室,因現有人員仍超過各該
暫行編制表合理員額總數,而列管出缺不補者)。
(二)列管員額出缺,得以機關九十八年度各該類別預算員額額度內遴
補,並於本計畫結束後,賡續列管出缺不補。
二、放寬職缺遴補方式限制
於本計畫實施前,經本院核定新增預算員額應進用或優先進用其他機
關列管超額人力者,均暫緩執行,機關得自行遴補或提報考試職缺。
三、中央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計畫或新增重大業務,需進用聘用及約僱人
員,應循程序經權責機關同意後,依相關規定進用,不受行政院暨所
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有關聘用或約僱
人員進用比率之限制。但機關組織法規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數另有規
定者,仍應依該組織法規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依「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進用之臨時人員,仍應於年度預
算相關經費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規定辦理。但得不適用上開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
五、中央各機關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以各主管機關於本計畫生效日之駐衛警預算員額總數為基礎,放寬
百分之十出缺者,得予新僱,不受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九十
院人政力字第 191939 號函出缺不補之限制,並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業
務需要,確定新僱駐衛警察之機關,經本院同意後進用。
六、中央各機關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經檢討其工作難以採
行外包等替代措施,且經公告徵才確無適當現職工友可資轉化或移撥
者,得審酌業務需要經權責機關同意後,控留工友預算員額進用約僱
人員,其僱用期間,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五條
規定辦理,並至遲於本計畫結束後解僱。
七、鬆綁國營事業員額管理規定
(一)依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專案精簡者
,其精簡員額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二或五十人,並得在年度
專案精簡優惠退離人員用人費限額內,於次年度結束前,報經本
院同意辦理回補,回補人力在不超過該年度原專案精簡優惠退離
總員額數範圍內,及在五年內因業務需要提出請增員額,不受該
原則三之(一)、(二)及(四)規定之限制。
(二)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者,已授權各主管機關於
所屬事業機構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核定其進用人數,本計畫實施
前有列管員額出缺不補者,暫緩執行。未來年度獲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機構增員者,並優先配合本計畫實施。
(三)排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且未列入民營化期程
者,本計畫實施前有列管員額出缺不補者,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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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配合措施
一、各機關職缺之遴補,應本公開、公平原則,依所適用相關人事法令規
定辦理,並應將徵才訊息公開於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聘用
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組成遴選委員會公開甄審。
二、中央各機關依本計畫進用人員,九十八年度所需經費,於該年度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九十九年度以後所需經費,於本院核定之中程歲出概
算額度內,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
三、中央各機關得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對依本計畫進用
人員,自行辦理一般訓練或委託訓練機構辦理專業訓練。
四、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每半年彙整本計畫執行情形,並視需要將執行情
形陳報本院。
五、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內,於每年底就相關作法及賡續
執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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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管制考核
一、中央各機關依本計畫所增加之預算員額,於本計畫結束後,該管主管
機關應檢討相對減列所屬機關預算員額,無法立即減列者,應列為超
額出缺不補,逐步減列;上開增加員額如屬因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
定之重大專案計畫或新增重大業務之人力需求,得專案報經本院同意
後,免予減列。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依本計畫肆之三或六規定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應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造具名冊,函送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格式如附表
),據以管制。
三、中央各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依實際業務需要及人事法令規定進
用人員,並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列為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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