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評價作業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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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
    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類人員間專業加給支給數額差距,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
    視調整;比值訂定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是以,公務人員專
    業加給之支給,俸給法規係授權由人事總處審酌各類人員之差異,訂
    定支給數額妥適之比值。另於加給辦法訂定前,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原人事局)鑒於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種類繁多、欠缺客觀標
    準,於89年間簽奉行政院核定「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簡併計畫」(以下
    簡稱簡併計畫),作為辦理專業加給簡併之依據,其中所列中長程目
    標亦與上開加給辦法規定相同。
    原人事局於90年度及94年度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報經行政院同
    意依簡併計畫辦理 2次檢討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簡併作業後,目前公務
    人員專業加給仍存在「種類仍偏多」及「不符同工同酬現象仍然存在
    」等問題。立法院於審查102年度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並
    做成請人事總處檢視調整簡併各類人員專業加給之決議。
    為使專業加給之支給更臻公平合理,發展適當評價工具、程序,賡續
    辦理加給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簡併計畫所列中長程目標,將工作性
    質與職責相近者予以檢討適當歸類,及依各類人員工作性質、職責程
    度、所需資格條件及市場評價等,擬訂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合理相對
    係數作為規劃簡併或訂定專業加給支給標準,人事總處於 103年度透
    過委託研究對專業加給分類、評價及調整機制進行初步建構,嗣以委
    託研究結論與建議為基礎,併同現階段面臨的問題與因應方式,邀集
    公部門專家進行座談,建議專業加給支給之評價仍宜「以機關(單位
    )為主,職務(職系)為輔」,並提 104年6月8日「軍公教員工待遇
    審議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確認後續深入研議之議題。為期建立
    專業加給評價機制並研議專業加給簡併方案,爰訂定「試辦公務人員
    專業加給評價作業計畫」(以下簡稱評價作業計畫)

貳、目標:
一、建構專業加給評價機制及調整作業規範。
二、透過評價作業提出專業加給簡併備選方案。

參、執行原則:
一、評價依據:依加給辦法規定之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
    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衡酌因素辦理。
二、評價對象(含受評機關及單位):由主管機關依加給辦法規定之衡酌
    因素選擇具代表性、特殊性之機關(單位)或職務辦理。
三、評價方式與程序:採質量並行評估方式,由各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就評
    價指標進行初評及複評,並進行初步歸類作業,送人事總處研擬歸類
    備選方案擬案後,送評價小組確認。
四、簡併專業加給種類:依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現行
    適用專業加給種類範圍內研提歸類備選方案。

肆、推動期程:104年10月至106年6月

伍、運作機制及權責分工:
一、評價小組:
  (一)成員:由人事總處邀集資深人事與主計人員、行政院主計總處與
        勞動部辦理民間薪資調查統計單位專業人員,以及學術界或私部
        門人力資源、待遇管理等領域專家組成。
  (二)任務:調整及確認專業加給歸類備選方案,必要時得請人事總處
        及主管機關就歸類建議或評價分數提出說明。
二、人事總處:
  (一)負責評價作業計畫擬訂、執行及作業檢討相關事宜。
  (二)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自評及歸類作業。
  (三)分析各主管機關自評結果,擬具專業加給歸類備選方案擬案。
  (四)會同評價小組進行專業加給歸類備選方案之調整及確認作業,擬
        具試辦評價作業總結報告。
三、各主管機關(含各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
    縣市議會):辦理自評、歸類作業,撰寫自評結果報告,以及配合本
    總處與評價小組辦理其他相關工作項目。
四、各受評機關:依評價作業計畫及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初評作業。

陸、評價及確認程序:
一、主管機關自評及歸類作業:
  (一)評價對象之選定:主管機關盤點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各單
        位,依下列原則選定評價對象(含受評機關及單位)並於105年4
        月20日前函知人事總處:(評價對象清冊如附表1)
        1.原則以各機關所屬一級單位為評價對象。但二級單位、任務編
          組或特殊職務,如其職能與該機關一級單位有明顯差異(如法
          規會、秘書室法制科等),或為機關業務運作主體者(如法官
          、檢察官等),或負責特殊重要任務者(如經貿談判代表等)
          ,應獨立列為評價對象。
        2.同類型機關(構)(如各分局、分署或各衛生所)或同類型單
          位(如國稅局各審查科)得擇一個或擇數個機關(構)或單位
          辦理。
        3.未設單位之機關(構)(如市場管理處、幼兒園等),得以該
          機關(構)為評價對象。
        4.機關本部得不列為評價對象,由機關依人員工作內容與業務性
          質,於辦理歸類作業時比照相當單位評價結果歸類。
        5.業務單位辦理輔助性或行政性工作人員原則不列為評價對象,
          並於辦理歸類作業時比照相當一般行政單位評價結果歸類。
  (二)各受評機關初評:
        1.由各受評單位依自評表(如附表 2)所訂評價指標及評分說明
          填具分數及說明。
        2.各單位分數及說明經機關確認後,送交主管機關。
        3.各受評機關得視需要組成初評小組辦理相關作業。
  (三)主管機關複評:
        1.主管機關得組成複評小組就各所屬機關及本機關各單位自評表
          進行複評。
        2.主管機關複評過程應掌握所屬各機關(單位)業務之異同,依
          自評表所負衡量基準審酌初評分數之合理性與妥適性,必要時
          得進行調整。
  (四)提出專業加給支給種類建議(歸類建議):
        1.主管機關將各評價單位得分由低至高排列,並在該機關及所屬
          機關適用專業加給種類範圍內,研提分類建議及歸類標準。(
          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現行適用 5種專業加給,歸類建議不得超
          過5類)
        2.為檢討簡併專業加給,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適用專業加給超過
          4 種者,如依前點研提維持現況之歸類建議,應另依下列原則
          提出第2種歸類建議:
         (1)適用專業加給種類為5至8種者,請考量評價分數區間,另提
            出適用種類減少1類以上之歸類建議(如適用7種專業加給,
            須另提歸類6類之建議)。
         (2)適用專業加給種類為 9至12種者,請考量評價分數區間,另
            提出適用種類減少2類以上之歸類建議。
  (五)主管機關綜整整體自評作業結果填具複評分數彙整表(如附表 3
        )及歸類建議清冊(如附表 4),並繕具自評結果報告(格式另
        案函送),於105年9月30日前函送人事總處辦理後續事宜。
二、專業加給歸類備選方案確認作業:
  (一)人事總處分析各主管機關自評結果,擬具專業加給歸類備選方案
        擬案。
  (二)評價小組調整及確認人事總處所研提之專業加給歸類備選方案擬
        案。評價過程中得請人事總處及主管機關就歸類建議或評價分數
        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

柒、工作內容及預定完成項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捌、附則:
一、評價作業計畫自評表(同附表 2)中各評價指標之「衡量基準」,主
    管機關如審酌顯然無法評價或欠缺適當性時,得酌予調整,惟自評表
    中「評價指標」及「分數區間」不得調整。主管機關如擬調整「衡量
    基準」時,調整內容及理由應併同評價對象清冊(同附表1)於105年
    4月20日函送人事總處。
二、人事總處得考量各主管機關所送之評價對象清冊所列受評機關(單位
    ),及各評價指標「衡量基準」調整內容與理由之妥適性與合理性,
    請各該主管機關酌作調整。
三、試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評價作業總結報告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
    會報告後,人事總處應檢討評價作業辦理過程及結果,審酌相關規定
    是否有修正必要。
四、試辦評價作業及檢討結果作為後續專業加給簡併歸類及各項工作性給
    與(如職務加給、獎金及工作費等)規劃、調整及審核作業參考。
五、對於配合執行評價作業計畫有功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六、評價作業計畫未盡事宜,由人事總處視需要另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