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
  特依據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政策之建議及備詢事項。
  二、關於食品衛生安全調查及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食品衛生各種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科學技術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食品衛生安全重大案件處理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研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食
  品衛生學者專家聘任之。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食品衛生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食品衛生安
  全政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科技等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小
  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
  報由署長聘兼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
  兼之。

  本會為羅致專門人才,襄贊食品衛生安全功能,得聘請國外學者專家三
  人至五人為本會顧問。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
  得比照辦理。

  本會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