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展肝炎防治工作,依行政院衛生署
  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肝炎防治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肝炎研究計畫之研議事項。
  三、肝炎流行病學調查研究之研議事項。
  四、肝炎衛生教育計畫之研議事項。
  五、發展自製肝炎防治材料之研議事項。
  六、預防肝炎病毒感染之研議事項。
  七、蒐集最新肝炎防治研究資料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肝炎防治之研議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由本署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中聘兼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為便於肝炎防治工作之推行,分設下列三組,每組各置分組召集人
  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之:
  一、臨床與流行病學組。
  二、衛生教育組。
  三、實驗診斷組。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分組開會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構)代表、專家或學者列席。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三人,
  辦理所任事務,均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委員、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出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