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所有條文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
  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
  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
  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
  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
  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