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六章  與其他組織之關係
  本組織應與聯合國發生聯繫,成為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所稱專門機關
  之一。使本組織與聯合國發生聯繫之協約,應由衛生大會三分二之同意
  票通過之。

  本組織認為合宜時,應與其他政府間之組織建立有效之關係及密切之合
  作,與各該組織締結正式協定,應有衛生大會三分二之同意票。

  本組織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得採適當辦法,俾與非政府國際組織會
  商合作,如經有關國家之同意,並得與一個內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會商
  合作。

  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或機關,其宗旨及工作均在本組織範圍內者,本組織
  得依國際協約或經與各該組織之主管當局訂立彼此同意之辦法,承受該
  組織或機關之某項職務,資源及義務。此項國際協約或辦法之訂立,須
  有衛生大會三分之二同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