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與其他組織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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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應與聯合國發生聯繫,成為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所稱專門機關
之一。使本組織與聯合國發生聯繫之協約,應由衛生大會三分二之同意
票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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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認為合宜時,應與其他政府間之組織建立有效之關係及密切之合
作,與各該組織締結正式協定,應有衛生大會三分二之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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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得採適當辦法,俾與非政府國際組織會
商合作,如經有關國家之同意,並得與一個內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會商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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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或機關,其宗旨及工作均在本組織範圍內者,本組織
得依國際協約或經與各該組織之主管當局訂立彼此同意之辦法,承受該
組織或機關之某項職務,資源及義務。此項國際協約或辦法之訂立,須
有衛生大會三分之二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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