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  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應依大會之指示設立委員會,並得自行主張或經由秘書長建
  議,設置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之其他委員會以處理本組織職權內之事項
  。

  執行委員會應隨時為所屬委員會應否繼續存在之審核,此項審核至少每
  年舉行一次。

  執行委員會得與其他各種組織會同設立聯合或混合委員會,或使本組織
  參加各該委員會會議,及遺派本組織代表出席其他各該組織所設立之委
  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