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會議
  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得召開地方會議、全體會議、技術會議,或其他
  特別會議以商討本組織職權範圍內之任何事項;派遣代表出席上述諸國
  際組織會議;如經關係政府之同意,並得遺派代表出席於政府或非政府
  之國內組織之會議。遣派代表辦法,由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執行委員會得派遣代表出席經其認為與本組織利益攸關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