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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人數)
每一會員國之代表不得超過三人,其中一人應由該會員國指定為首席代 表。各代表應由公共衛生界上具有相當專門技術人員中選擇之,尤以能 代表該會員國政府之衛生署者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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