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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衛生大會應有採定在本組織權限內任何事宜之國際協定或公約之權。此 項公約及協定須獲出席并投票會員國之三分二多數票之通過,並須經各 該會員國憲法程序接受後,對於各該會員國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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