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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委員之任期)
執行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於執行委員自十八人增為二十四人 之組織法修正案生效後之第一屆衛生大會所選出之執行委員十二人中, 二人任期為一年,另二人任期為二年,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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