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就絕對有區域性之事項決定施政方針。
二、監督區域行政區之工作。
三、向區域行政局建議:(甲)召集技術會議(乙)辦理其他經區域委
員會認為足以促進本組織在該區域境內目的有關衛生事項之工作或
調查。
四、與聯合國區域委員會,其他專門機關所屬區域委員會,及其他與本
組織旨趣相同之國際機關所屬區域分所協力合作。
五、就逾越區域範圍之國際衛生事項經由秘書長向本組織提供意見。
六、如本組織總預算內撥交該區域之款項不敷應用,為該區域內會員國
政府增加撥款之建議。
七、其他由衛生大會,執委會或秘書長授予區域委員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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