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出席及投票會員國三分二之同 意票為之。此項問題應包括:公約或協約之締結;依照本組織法第 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修正案之規定;批准各種使本組織 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機關成立聯繫之協約。 二、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指定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之多數票決 定之問題,應以出席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之同意票為之。 三、執行委員會暨本組織各委員會表決相似事項應比照本條一、二、兩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