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章依財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
  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

  本會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一四0號電話:(0二)二七0六
  五八六六。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業務有關代表(委員)四人由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總經理指派,其餘總、分局暨各聯合門診中心代表(
  委員)十一人由各單位推薦職員代表產生,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
  務。主任委員由總經理就業務有關代表(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

  本會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業務有關代表(委員)連派得連
  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總、分局暨各聯合門診中心代表(委員
  )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一切經常性會務
  ,提請委員會會議通過任命。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事業人員退休基金之籌劃、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事業人員退休基金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遺給與核發事項。

  本會應於每年度本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擬具基金結算會計報表及有
  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經本局轉請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本會應依本局彙送之表報設置帳冊,確實記載退休基金之存儲及支用事
  項。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推一名委員代理主席。開
  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方為有效。

  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時,應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依相關退休
  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總經理核定後,並由本會主任委員簽
  署,始得支付之。

  本會為便於作業,得刻「中央健康保險局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印章一
  枚報本局核備。

  退休基金之提撥與管理作業,除本規程規定者外,比照「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規章經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及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修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