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三、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醫療機構任
  意採訪或拍攝病人。
四、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藉採訪宣傳
  醫療業務,招徠病人。
五、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應先徵得
  病人同意。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意
  識障礙或精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
六、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告知採訪相關事
  項,並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拒絕之權利。病人如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
  採訪;病人如拒絕時,應尊重其意願。
七、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疾病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應依相關
  法律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八、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
  則;並宜規劃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派人維持秩序。手術室、加
  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
  於施行醫療作業時,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
  並應禁止拍攝。
九、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畫面或場景,
  並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
十、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指派專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
十一、醫療機構平時應先訂定接受採訪作業流程,並應督導所屬人員遵守
    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