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
審查應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特種考試人員之資格,特組成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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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醫政處處長擔任之,委員由本署署長聘
兼之,其名額如下:
(一)考選部代表一人。
(二)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代表各一次。
(三)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學會代表一人。
(四)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七)專家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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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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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對於審查案件之決議,須有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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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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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審查應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特種考試人員資格之任務完
成後予以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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