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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呼吸照護中心設置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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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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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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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醫師 │每 24 床應有專責胸腔暨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至少│
│ │一名,專職住院醫師日、夜班至少各一名。 │
│ │ │
│ (二) 呼吸治療人│每 10 床應至少有一名,並須 24 小時皆可提供│
│ 員 │照護服務。 │
│ │ │
│ (三) 護理人員 │1 每床應至少有一名,並須 24 小時皆可提供照│
│ │ 護服務。 │
│ │2 至少有百分之六十比例人員具備臨床護理工作│
│ │ 兩年以上經驗。 │
│ │ │
│ (四) 個案管理人│由醫師、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
│ 員 │員擔任 (專任或兼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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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療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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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病房 │1 醫院設有甲、乙級加護病房總床數四十床以上│
│ │ 。 │
│ │2 每一照護中心至少 10 床,至多 24 床。 │
│ │3 可調整姿勢病床。 │
│ │4 每床配備置物櫃及緊急呼叫系統。 │
│ │ │
│ (二) 空間 │1 每病床至少七、五平方公尺。 │
│ │2 床間距至少一公尺。 │
│ │3 床邊與床尾距離牆壁至少一公尺。 │
│ │4 應有獨立空間及護理站。 │
│ │ │
│ (三) 護理站 │1 設準備室、工作台、洗手檯、治療車。 │
│ │2 推床、輪椅。 │
│ │3 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
│ │4 污染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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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儀器設備 │
│ 1 去纖維顫動器 (呼吸照護中心專用) 。 │
│ 2 EKG (呼吸照護中心專用) 。 │
│ 3 心肺血壓監視器 (數量不得少於床數之二分之一) 。 │
│ 4 中央氣體供應系統 (含 Air、、Suction) (每床) 。 │
│ 5 可移動式放射線檢查儀 (全院共用) 。 │
│ 6 全血血球計數器、血糖分析儀、電解質分析儀 (全院共用) 。│
│ 7 脈動血氣體分析儀 (全院共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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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備註 │
│ 1 專責胸腔暨重症加護專科醫師係指病患之醫療服務皆由其主導│
│ ,每天白天至少半天於呼吸照護中心內照顧病患。 │
│ 2 呼吸治療人員係指接受中華民國呼吸照護學會或各醫院自行辦│
│ 理之相關訓練六個月以上 (含實習) ,持有證明者。 │
│ 3 個案管理人員之兼任,以同一院內人員為限。 │
│ 4 獨立空間及護理站係指包括中央空調,須與其他病房有明顯之│
│ 區域區隔。 │
│ 5 儀器設備以財產卡及維修保養紀錄登記屬該呼吸照護中心為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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