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呼吸照護中心設置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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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呼吸照護中心設置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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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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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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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醫師      │每 24 床應有專責胸腔暨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至少│
│                │一名,專職住院醫師日、夜班至少各一名。    │
│                │                                          │
│ (二) 呼吸治療人│每 10 床應至少有一名,並須 24 小時皆可提供│
│      員        │照護服務。                                │
│                │                                          │
│ (三) 護理人員  │1 每床應至少有一名,並須 24 小時皆可提供照│
│                │  護服務。                                │
│                │2 至少有百分之六十比例人員具備臨床護理工作│
│                │  兩年以上經驗。                          │
│                │                                          │
│ (四) 個案管理人│由醫師、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
│      員        │員擔任 (專任或兼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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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療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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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病房      │1 醫院設有甲、乙級加護病房總床數四十床以上│
│                │  。                                      │
│                │2 每一照護中心至少 10 床,至多 24 床。    │
│                │3 可調整姿勢病床。                        │
│                │4 每床配備置物櫃及緊急呼叫系統。          │
│                │                                          │
│ (二) 空間      │1 每病床至少七、五平方公尺。              │
│                │2 床間距至少一公尺。                      │
│                │3 床邊與床尾距離牆壁至少一公尺。          │
│                │4 應有獨立空間及護理站。                  │
│                │                                          │
│ (三) 護理站    │1 設準備室、工作台、洗手檯、治療車。      │
│                │2 推床、輪椅。                            │
│                │3 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
│                │4 污染處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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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儀器設備                                                │
│    1 去纖維顫動器 (呼吸照護中心專用) 。                    │
│    2 EKG  (呼吸照護中心專用) 。                            │
│    3 心肺血壓監視器 (數量不得少於床數之二分之一) 。        │
│    4 中央氣體供應系統 (含 Air、、Suction) (每床) 。      │
│    5 可移動式放射線檢查儀 (全院共用) 。                    │
│    6 全血血球計數器、血糖分析儀、電解質分析儀 (全院共用) 。│
│    7 脈動血氣體分析儀 (全院共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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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備註                                                    │
│    1 專責胸腔暨重症加護專科醫師係指病患之醫療服務皆由其主導│
│      ,每天白天至少半天於呼吸照護中心內照顧病患。          │
│    2 呼吸治療人員係指接受中華民國呼吸照護學會或各醫院自行辦│
│      理之相關訓練六個月以上 (含實習) ,持有證明者。        │
│    3 個案管理人員之兼任,以同一院內人員為限。              │
│    4 獨立空間及護理站係指包括中央空調,須與其他病房有明顯之│
│      區域區隔。                                            │
│    5 儀器設備以財產卡及維修保養紀錄登記屬該呼吸照護中心為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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