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醫院績效評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參考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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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所屬人員之服務績效考
    核,特設置績效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所屬人員服務績效之審議事項。
  (二)院長、副院長及科室主管人員以外所屬人員服務獎勵金之審議事
        項。
  (三)有關獎勵金發放復審或申訴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獎勵金之發給及績效評估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五人(應為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為普
    選之非主管,餘由院長就相關主管派兼之;任期一年。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就成員指定之,並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
    干人,由召集人建請院長派兼之。
    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四、各單位人員之績效評估由科室主管進行初評,並提小組審議後,陳由
    院長核定。

五、獎勵金考評結果,受考評人如不服其決定,得於收受核定通知之日起
    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小組申請復審;逾期提出申請者,小組得不予受
    理。

六、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