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織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
  不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本署署長、副署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得列席說明,並得邀請
  有關學者專家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開會時,委員及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列)席者,應先期通知。

  本會研議事項如左:
  一、本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所定事項。
  二、本會委員所提有關業務發展及改進事項。
  三、學者專家提供之重要建議事項。
  四、本署各種專家委員會及小組所作重要建議事項。
  五、中央有關民意代表及民間團體之重要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各項議案,必須作成議題,說明緣由、現況、目標及擬採行之辦法,經
  本署署長同意及本會主席核定後編入議事日程。

  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性質重要或具有時
  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必臨時議程,並於
  開會時分送之。

  本會討論各項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並提出報告後交
  付討論。審查小組由委員、有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本會表決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舉手。
  二、投票。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議案經決議後,送本署研辦,並將研辦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本會議事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也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記錄,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
  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

  本會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
  事項,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