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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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契約明定。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立法理由〕 考量應先有契約約定,始有約定內容規範,故將現行項次互調並簡化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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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重大影響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條國有研發成果定義之刪除,酌作文字調整。
二、本部自行研發之成果,本就當然歸屬本部所有,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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