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預算資助或自行進行計畫所產生之科技研
發成果者,其歸屬、管理及運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將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區別,故增列「及所
    屬機關(構)」;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款之文字修正,將「補
    助、委託、出資」修正為「資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