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可預期產生之權利金收入,設置者與運用者應事先以契約約定其回
      饋金額比率。
  二、可能產生之商業運用利益難以預估者,應於申請運用時依其運用性
      質與數量,由設置者收取定額費用。
  前項運用者為設置者時,其回饋比率或收取之定額費用應由其倫理委員
  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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