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設置者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
  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
  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人口群。
  前條所定之回饋金或收取之定額費用,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收
  取數之百分之五十,並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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